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王某入职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驾驶员劳动合同书》及《驾驶员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合法安全的出租汽车给王某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一辆出租车由两人分别担任主(副)班驾驶员,主班为夜班(16:00-24:00),副班为白班(8:00-16:0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驾驶员自行安排调整工作、休息时间,主、副班次由两驾驶员自行协商。王某担任该车驾驶员,负责每天收集公司所提供出租车的营运收入,并于每月25日前按固定额度向公司缴纳,剩余部分作为王某的延时工资、节日加班工资及相关福利。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出租汽车报废时止。同时合同还对公司单独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情形进行了约定。 2021年7月19日,王某因眼部不适到医院就诊,经检查右眼视力为0.12、左眼视力为0.15。至2021年11月13日期间,曾多次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1.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贫血、肾性骨病;2.2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自主神经病变、右眼玻璃体积血;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4.电解质代谢紊乱(高钾高磷低钙);5.左前臂动静脉内痿功能不良。 2021年10月8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王某于2015年2月6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由于王某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月11日,王某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1.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2316元;2.扣款1800元。该委于2022年3月3日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王某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申请人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2316元;二、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同年3月28日,王某再次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1.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88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132元。该委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2021年7月19日至10月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8591.29元;二、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995元;三、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于2022年5月26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1日,王某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本案将于当月16日开庭审理。王某顿感不安:一方面,公司的起诉使案件再次悬而未决;另一方面,自己疾病缠身,无精力也无能力去处理繁杂的应诉及庭审准备,身心俱疲的王某一度抑郁。 后经朋友指点,王某前往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2年3月在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该工作站当日值班的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小力热情接待了王某,经了解得知:王某自生病以来一直在进行视网膜脱落、肾脏尿毒症透析,每月治疗花费巨大,全家除其每月领取的1440元失业金外,并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游律师当即向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报告了情况,该中心第一时间在线远程审查了王某的基本信息、案件证据、就医诊疗、收入状况等相关材料,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由游律师现场协助其填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济状况告知承诺书,同时书面提示其需补充提交的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指导其查阅、复印案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当日工作站值班结束后,游律师立即将案件材料送往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经济状况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其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也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当日在工作站值班并接待王某的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小力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解答咨询,告知法律风险,并提出办理意见,获得受援人认可。随后,承办律师便积极着手证据收集和应诉准备。 2022年6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依法提交了代理意见: 一、公司提交的2021年8月30日、9月30日《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签到表》表明,其单方制作签到表时已将另一驾驶员“蒲某某”的名字加到王某曾驾驶的出租车牌后,蒲某某也在后签名,而王某并不认识该驾驶员,因此,蒲某某系由公司安排代替王某承担出租车驾驶职责的。据此推定,公司对王某生病治疗的情况完全知情,则其提出2021年8、9月王某无故不参加驾驶员培训学习的事实不成立。 二、第二次仲裁中,仲裁庭支持了公司对王某生病治疗知情并同意的观点,作出了由公司支付王某病假期工资的裁决。 三、公司以王某违反员工12个月内有三次及以上未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包括王某在内的驾驶员进行了公示或组织过学习,则该管理制度约束力存疑。 四、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王某于2015年2月5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其医疗期应为六个月,而2021年10月8日王某尚处于医疗期内,则公司于当日解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工资标准计算问题。因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王某每月月末向公司缴纳营业定额,超出定额部分即为其个人所得。而每位乘客支付车费有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公司提出王某工资为每月1800元,这明显不符合出租车行业实际。司法实践中,如劳动者确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工资数额,而该数额又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的,则可按其主张确定工资数额。本案中,王某主张其平均工资为每月6000元,低于2021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标准,故工资标准应按每月6000元计算。 2022年8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一、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995元;二、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王某病假工资8143.05元。 2022年8月31日,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回访中得知:法院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受援人对该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表示感谢,对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对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对受援人因病治疗是否知情并同意,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虽然仲裁阶段受援人的部分请求得到支持,但因其证据收集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不足,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疾病缠身加上经济窘迫,受援人维权之路道阻且长。幸得法律援助伸援手,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了解、沟通案情,梳理证据,分析法律风险,确定代理方案,做好庭审预案,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代理意见最终获得法庭支持,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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