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女)1973年5月出生在阳新县一个工人家庭,初中毕业后成为当地一名纺织女工,后因经济原因于1996年赴浙江打工。2010年11月正在浙江台州的王某忽感腹痛,经检查发现患宫颈癌晚期,在浙江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回到湖北,住进武汉协和医院治疗,病情得到了一定控制。但2012年初她病情再次复发,每个月需接受两次化疗。 久病成良医,王某对自己的病情了如指掌,平时就很有爱心的王某萌生了捐献遗体及眼角膜的愿望,治病期间一对打工夫妇决定捐献身患绝症儿子遗体的新闻,更坚定了她的这一决心。在得到了家人的理解和支持后,她通过医院联系了黄石红十字会。 2012年7月12日晚通过媒体了解到王某有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心愿后,阳新县公证处主任周理斌被她这种大爱深深感动,决定提供公证服务。次日一上班,他带着公证员石远洋、公证员助理李晓梅赶往医院看望王某。石远洋、李晓梅向王某详细告知了捐献遗体及人体器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指导她办完了全部公证手续,并于当天下午将公证书送达到王某手中,为她的遗愿最终能够顺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悉,王某去世后,她的眼角膜已经让三人重见光明,她的遗体也被顺利用于医学教育和疾病防治的研究,实现了她“就当这是我为社会作的最后一点贡献”的遗愿。 王某是当地首位遗体及人体器官的捐献者,她的行为传承弘扬着无私奉献的精神;阳新县公证处办理的该例遗嘱公证,对于有效实现立遗嘱人生前遗愿,推动医学研究和临床移植治疗的发展,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阳新县人民医院,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李晓梅的面前,在前面的《捐献遗体遗嘱》上签名、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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