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拓展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面向共享单车的庞大用户群体精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广大市民法治素养,不断减少随意停放、恶意破坏、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提升普法活动参与率,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9月10日,沙坪坝区司法局会同ofo小黄车重庆,于全市率先开展“骑行在路上 法律在心中”线上线下联动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以为共享单车的庞大用户群体精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不断减少共享单车随意停放、恶意破坏、私自占有等不良、违法行为为目的,分为线上线下两个部分,线下定制10000份普法挂牌,为西部大学城地区ofo小黄车“挂牌”,线上合作研发手机微信端H5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提供空调、冰箱、风扇、折扇等共计120余份精美奖品,吸引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活动期间官方推文阅读量达7000余次,参与竞答突破20000余人次,并于月底举办现场颁奖仪式,将奖品送到获奖市民手中。
【重点宣传内容】
1.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属于什么行为? 答: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2.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什么行为? 答: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3.共享单车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属于什么行为? 答:共享单车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4.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属于什么行为? 答:可能涉嫌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巧借ofo共享单车app用户平台,实现普法宣传教育集群效应 活动与ofo小黄车重庆合作,利用其app用户平台开展宣传,解决了以往耽搁部门的关注群体较少,活动知晓率低的难题,利用ofo共享单车app用户多、影响力强的优势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针对近期围绕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设置通俗易懂的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问答形式向市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二)发挥“微”媒体宣传优势,普法效应倍数叠加 活动以ofo共享单车app和微信公众号为平台,联合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和各街镇公众微信平台与主平台互联互通,采取有奖知识问答亲民活泼的形式让活动相关信息迅速传播至全区乃至全市,成功吸引近3万市民群众参与,产生了数倍叠加的普法效应。 (三)直面时事热点,普法宣传更接地气入民心 有奖知识竞答题库选取近期新闻媒体报道的关于损坏、盗窃、侵占等关于共享单车的时事热点改编为竞答活动的案例,贴近工作生活、弘扬法治精神、回应社会热点,进一步提升了市民群众参与学法的热情,为城市生活增添“法治元素”,传播“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