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国内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国内公司”)在进行大规模海外业务拓展的过程当中,遭遇美国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的多重打击,后者先后在美、荷、法、德等国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对国内公司发起了多起诉讼,然而,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国内公司难以应对美国公司发起的多起诉讼,且一旦败诉甚至有面临破产的危险。 美国公司是在美国某州注册从事计算机软件科技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经营者。该公司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凭借其拥有的在计算机设计软件某项技术标准及强大技术团队和雄厚财力,迅速占领了中国计算机某软件领域(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二”)市场50%以上的份额,从而在中国大陆该相关市场中成为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通过实施了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打击、排挤竞争对手,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排除、限制了正常竞争秩序,其行为背离了中国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底线。 国内公司在听取我们的法律意见后,果断决定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迫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在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威慑力及可能面临的反垄断处罚,在相关市场占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美国公司不得不作出妥协和让步。
【争议焦点】
相关市场界定及美国公司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其滥用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正常竞争秩序。
【律师代理思路】
针对美国公司在多国发起对国内公司的多起诉讼,盈科反垄断律师团队提出在国内向美国公司提起反垄断调查以遏制美国公司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国内公司的认可。而获取扎实、有力的证据是律师代理本案的难点所在,经周密安排和分工,盈科反垄断律师团队在国内公司的密切配合下,经过长达6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代为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了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及400多页的证据材料。本案在办理整个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对办案思路的梳理、《申请书》的起草、证据的收集及对执法机构及各方的解答,充分展示了盈科反垄断律师团队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机关的好评。
【案件结果概述】
国内公司果断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反垄断调查申请》后,给美国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最终,双方在美国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经过长达3年多的较量后终于握手言和。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包含了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前者反映的是不同经营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后者反映的是商品或服务在怎样的地域范围内发生竞争关系。 美国公司在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 美国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某领域软件又可以细分计算机软件二和计算机软件三两种软件。其中: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 在美国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某软件领域,计算机软件二和计算机软件三产品的区别很大,使用上缺乏相关性,需求替代性可能偏低,消费者不大可能把计算机软件三看作能够满足他们设计需求的替代品,由于替代的非对称性,计算机软件二与计算机软件三产品并不处于相同的相关市场中。虽然计算机软件三的存在可能对假定的计算机软件二垄断者构成微弱的竞争,但是该竞争不可能从实质上限制该假定垄断者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指南》)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与计算机软件三产品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用途及价格因素,不同版本和行业的计算机软件二之间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可以构成相关地域市场 根据《指南》第9条规定,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界定时,需要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以及“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由于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市场已经形成,且受语言偏好和产品使用习惯及产品成本等因素决定,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在中国大陆,因此,本申请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应界定为中国大陆。 由于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用途及价格因素,不同版本和行业的计算机软件二软件之间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且中国大陆为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 (三)美国公司在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1.美国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占居较高的市场份额 根据美国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内容:美国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某领域计算机软件公司,其在市场占居较高份额的产品是计算机软件二,美国公司正是凭借取得了在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的绝对支配地位,根据CIMdata《2014中国PLM市场分析报告》 显示:美国公司在2013年中国计算机软件二市场份额占到66.9%,如图所示(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1)规定,可以推定美国公司在中国大陆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2.美国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上具有强大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首先,美国公司在技术上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他经营者难以超越。美国公司所拥有某种标准文件格式,且成为该领域软件标准的事实标准格式。其申请专利的各项指标均大幅领先国内其他同行业公司,因此,美国公司可以通过专利布局,有效提高价格,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其次,美国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且用户对其产品存在较大的粘附性。从2003年到2008年,在短短不到5年的时间里,美国公司逐步完善了在中国本土的研发体系,并迅速占领了中国大陆50%以上的市场份额,尤其在计算机软件二市场接近70%,成为中国计算机软件二市场的巨擘。 3.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 首先,美国公司拥有强大的财力支持,可以有效的阻碍竞争对手。美国公司2013年财报显示其2013年全年收入为23亿美元,其中,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约1亿美元,盈利能力遥遥领先于相关市场的其他企业,从而有能力采取灵活的竞争性经营战略,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 其次,美国公司特有的产品组合构成进入和拓展壁垒。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因为消费者认为美国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二产品和服务与其它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有区别,竞争对手可能发现他们的产品难以吸引计算机软件二市场用户,从而拓宽市场占有率,这也进一步增强了美国公司的市场支配力。从2013年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净利润数来看,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时的规模相对较小,远远少于美国公司同期收入。 第三,如前所述,由于美国公司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尽管美国公司的产品价格与同类产品相比价格超出一倍还要多,但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却依然坚守。这一现象表明:美国公司的竞争对手很难抢走其市场份额,这个市场中的拓展壁垒偏高。此外,美国公司即便降低产品及服务质量,但其用量不受影响说明美国公司可以自由运作,不顾及损失客户的威胁,这构成美国公司在中国计算机软件二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美国公司在中国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占据5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其也产生较强的依赖性,且难以进入该市场并与之形成充分、有效竞争。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美国公司在中国计算机软件二市场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美国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种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正常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美国公司于1982年取得版权开始使用某种文件储存格式,举世公认,该存储格式是该计算机软件数据存储的事实上的标准,据美国公司1997年度的不完全统计,基于该格式进行存储的设计数据的文件己超过20亿,世界上有70%的图纸是该格式,很多其他厂商为了兼容该格式标准,也直接使用该格式作为默认工作文件,多年以来,美国公司利用该格式标准这张“王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 (一)美国公司封闭该格式标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虽然美国公司提供了一套需要授权的读写技术开发包但该开发包库并不是完全开放的,需要付费,即作为一个产品在销售(第一年初始许可费5000美元,以后每年2500美元的升级费),在合作审批环节,美国公司将其它厂商排除在合作关系之外;同时,对产品适用对象作了事实上的限制,如授权的对象所开发的产品不能与美国公司竞争,在购买产品授权的申请表中,美国公司要求购买者提供非常详尽的资料以确保其能判断出购买者是否为竞争对手,以及是否会生产出与美国公司的产品形成竞争的产品。 (二)美国公司封闭该格式标准实施拒绝交易行为 1.美国公司针对竞争对手封闭该格式标准。美国公司只对少数合作伙伴公开了该数据格式,从未授权给自己的竞争对手,这样,没有合作关系的其它公司无法解析该格式文件。不仅此而已,为了保持其在行业的领先优势和霸主地位,美国公司每3年会升级其文件格式,给试图解析该格式文件以实现兼容的企业带来无穷的麻烦,许多企业只好望而却步。 2.美国公司利用该格式标准,滥用知识产权。众多企业为了生存,希望较好地兼容该格式文件以迎合市场和用户的需求,为此,产生了专门研究该标准兼容的组织。且自从该组织成立后,美国公司就发起了多起针对性的诉讼,以阻止其他企业对其提供的服务的研究和破译,但由于美国公司在该计算机软件市场领域的垄断地位,使得美国政府做出有利于其他组织的裁决,允许其他组织继续针对美国公司的产品进行相关的研究和破译。
【案例评析】
本案历时1年半,其中,调查取证工作耗时长达6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最终形成了长达34页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和大约60多份证件及补充证据。《申请书》及证据着重从美国公司在中国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封闭格式标准,实施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已严重阻碍到国内计算机软件二生产及服务市场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自由竞争等方面进行了严密的论证和说明。 承办律师通过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反垄断调查的办案思路,取得了与对手谈判的重要砝码,最终促成与美国公司在海外对其提起的系列诉讼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法》在本案中的作用和意义;也再次表明,中国企业在应对海外诉讼时,如果条件具备应该果断拿起这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和建议】
一、在办理涉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进行必要的经济学分析是不可或缺的 本案中,我们在收集到的大量证据中,兼顾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曲线图、柱形图、饼图等方式对被申请人在相关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区域分布、利润增长幅度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增加了说服力;尤其是获取到在相关领域具权威机构的数据,增加了相关数据的可信度,为执法机关作出判断提供了良好的铺垫。 二、证据收集及对收集证据的分析、归纳、整理并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是律师办理本案的重中之重 这将充分体现律师在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经验及理论水平。正是因为我方已经收集并掌握了大量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逻辑推理严密、论证确实充分的法理分析,得到了执法机构的认可,同时,也让对手心悦诚服,进而使得美国公司不得不作出让步和妥协。因此,在办理涉及反垄断领域相关案件时,律师应该把证据收集,尤其是涉及认定相关市场的数据证据的收集放在首要位置,只有在获取大量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之上,律师才能根据证据展开周密的法理分析,最终才能抓住案件的核心,击中对手的要害,形成有效的打击,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