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日中午,赵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昭通市威信县公路至某镇入口处路段将江某某撞伤。事发后,赵某某将江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1天,赵某某支付了各类医药费12913.59元。因伤势好转,赵某某与江某某协商出院疗养。2020年6月某日,交通部门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7月某日,江某某要求赵某某对其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各类保险,双方到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保险公司要求江某某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江某某认为是赵某某将自己撞伤的,一切只找赵某某,并多次到赵某某的家中静坐,影响了赵某某家庭的生活和生产。2020年8月某日,赵某某申请镇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后,调委会因考虑到江某某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涉及各类赔偿标准可能存在较大的争议。故经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4位调解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工作中,几位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交流,了解到:一是江某某已经67岁,要求对受伤期间的误工费按照每天200元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二是江某某要求对已满21周岁,正在上大二的子女江某承担3年的子女抚养费无法律依据;三是江某某要求赵某某支付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60000元要求过高;四是赵某某认为其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0000元,江某某提出的所有赔偿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五是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某的伤情为,右侧腓骨中下段不完全性骨折,达不到残疾等级,只能依法依规赔偿其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如果不依法计算赔偿,无法满足受害者提出的无理的诉求,拒绝调解。 了解情况后,调委会认为,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给调解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小。为化解纠纷、及时解决江某某长期到赵某某家中静坐的矛盾,调解员再次分组开展工作:一是再次与江某某进行交心谈心,告知在赵某某家中长期静坐是违法行为,劝导其回家后,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依规按照当地赔偿标准对江某某的各类费用进行认真核算;三是对赵某某进行耐心疏导。江某某已经67岁,不属法定劳动者的范畴。但从受害者家庭实际出发,江某某确实还在当地打工挣钱供养子女上大学,要求支付其误工费存在事实依据。 通过调委会对当事人的耐心疏导,各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2020年8月某日,调委会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开始前,由调解员李某某当场宣读了调解的纪律。在当事人发言中,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导致各方要求赔偿的差额较大,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使调解工作能顺利开展,调解员暂停调解,安抚当事人激动情绪后再次向三方当事人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劝导大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才是最快速的解决方式。三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慢慢冷静,都表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双方当事人按标准计算出受害者实际的损失,最后计算出受害者江某某的医疗费12913.5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84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各类交通住宿费500元,共计25403.59元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当事人对此金额表示无异议。但江某某诉求的误工费并不属于赔付范畴不能进行支付,调解员考虑到实际情况便暂停调解,单独和赵某某进行沟通。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后,赵某某同意对江某某进行一定金额的误工费补偿。得到答复后,调解员再次调解,最终三方诉求都得到解决,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三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 1.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受害者江某某的医疗费12913.5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84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各类交通住宿费500元,共计25403.59元; 2.住院期间赵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2913.59元,由保险公司在应付医疗费中扣缴后返还给赵某某,保险公司实际支付江某某的其他各类赔偿金为12490元; 3.赵某某自愿支付江某某在受伤期间的各类误工损失8000元; 4.江某某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诉求。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赵某某当场支付了江某某的各类务工损失8000元。调委会在协议生效后,同时告知双方可在30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9月某日,通过调解员电话回访,保险公司已将各类赔偿金12490元支付给受害者江某某,该起纠纷调解成功并实际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一)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在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找出双方纠纷的焦点,合法地向双方示明有关的赔偿标准,同时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二)镇道交调委会及时告知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三)调解员及时转变调解思路,主动依法示明相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彰显调解员对法律运用的娴熟,是本案成功调解纠纷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