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潘某某,男,2000年7月出生,居住地与户籍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2019年3月,因盗窃罪被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2月12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潘某某的居住地、社会表现等现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信息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了解,依次走访了潘某某居住地村委会村干部、村里邻居、家人朋友等人员,制作了调查评估笔录。通过调查了解到,潘某某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其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潘某某平时以打零工为生,由于年纪小,刚满十八周岁,身边接触的人群都是打零工的社会青年。此次违法犯罪,潘某某就是被社会青年鼓动,跟随一群人实施了盗窃行为。2019年2月13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司法局会议研究,综合讨论研究被告人潘某某的再犯罪可能性、社区矫正适用性等因素,形成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将评估意见函复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3月29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收到了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潘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文书包含刑事判决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结案登记表等。经检查核对,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4月1日向碾子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9年3月30日,潘某某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对潘某某的身份核验无误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将潘某某的基本信息、照片、简历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录入电脑形成电子备案表格,之后录入到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系统,并且对潘某某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定位,以便时刻掌握潘某某的行动轨迹。通过教育谈话,告知潘某某缓刑考验期内的管理规定,向其发放社区矫正须知、社区服刑人员手册、社区矫正告知书,并告知其2日内到居住地所属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随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将潘某某的报到情况通知司法所并要求做好接收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潘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所居住村委会干部、潘某某的家属共同召开会议。会议上介绍了潘某某的个人情况、工作生活情况、本次违法犯罪过程和此次盗窃对潘某某造成的影响,分析了犯罪原因,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村村干部、潘某某的父亲和爷爷组成的矫正小组,在综合潘某某的各种情况进行探讨后,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确保矫正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矫正小组成员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2019年4月2日,为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潘某某能够服从管理、接受矫正、树立在矫意识,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潘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宣告室对潘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首先,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布社区矫正宣告纪律,以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其次,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被宣告人明确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社区矫正期限;第三,宣告在矫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意识;最后,向潘某某宣告在社区矫正期间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使用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的职责。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首先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对所居住村居及周边区域的影响,是否会有危险性,只有在社区矫正对象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再犯罪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社区矫正。因此必须做好调查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审前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服刑人员开展审前调查评估。通过细致地调查和走访了解情况,综合性开展评估,形成高质量的调查评估意见,不仅能够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而且为以后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