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苏某将其经营的山口泥丁粥海鲜大排档的招牌交由杨某制作安装,杨某承揽上述店面招牌定制工程后,雇请陈某圣进行安装。该店面屋顶上方架设有被告北海供电局所架设的高压输电线(10kv 海云1线 裸线)。2018年6月14日17时30分许,陈某圣在安装上述店面招牌时被电击后从高处(约2米高)坠落。事故发生后,陈某圣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复杂,随后送往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存在责任分配,赔偿事宜协商不成,2018年10月29日陈某圣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作为被告,委托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刘业光律师、姚兆锋律师代为应诉。一审判决受害人(提供劳务一方)陈某圣自负10%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揽人)杨某承担30%责任、定作人苏某承担10%责任、北海市供电局承担50%责任。
【代理意见】
杨某委托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该案中北海供电局、苏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陈某圣自担一部分责任;该案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赔偿,居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应该再次赔偿。 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下称北海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压电造成的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部门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对该案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电力部门作为产权人,应当严于监管,在用电保护区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尽到警告、阻止义务。对于一些地方高压线路与村民房屋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降低危险系数。本案中,北海供电局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苏某作为店面的经营者,也是店面招牌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苏某是店面招牌的定作人,也是店面的经营者,其对周围的环境应该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其明知店面招牌距离高压电缆过近,比较危险,不应该安装过高的店面招牌,其不仅做出了错误的定作安装指示,而且没有做出任何的警示和保护措施,导致该案的发生。苏某具有较大的过错,理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三、陈某圣违规安装,应自担一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圣作为店面招牌的现场安装人员,其安装经营是很丰富的,应该知道触碰高压电的危险。但是,在实际的安装过程中,无视操作规程,致使角铁条触碰高压电,造成自身的伤害。陈某圣的过错行为也是造成该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四、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该案进行赔偿。 陈某圣作为农村户籍人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之日(2018年6月14日)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对于陈某圣的赔偿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五、陈某圣的医疗费已经居民医保报销,不应该再请求赔偿该部分医疗费。 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既然该医疗费用已经居民医保报销,就应当认为该部分费用不应当由第三人来负担。退一步说,即使要求第三人来承担,也是应当就报销后个人支付的部分来要求第三人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受害人(提供劳务一方)陈某圣自负10%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揽人)杨某承担30%责任、定作人苏某承担10%责任、北海市供电局承担50%责任。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因为触碰到北海供电局所架设的高压输电线路导致?二、原告因该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实原告系触碰高压电线致伤,但从原告提交的病例、出院记录中的记载内容,原告的损害后果,结合涉案店面招牌的施工现场情况,高压电线所在的位置及在场人苏某、杨某对原告触碰高压电的确认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系涉案店面招牌上方北海供电局所架设的高压电线所电伤。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基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结合受害人(提供劳务一方)陈某圣、接受劳务一方(承揽人)杨某、定作人苏某的过错程度,就原告的损害后果,认定被告北海市供电局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苏某承担10%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圣自负10%责任。 关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201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认原告的损失为:一、医疗费37364.9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三、护理费12609.12元;四、误工费19471.14元;五、残疾赔偿金317220.8元;六、营养费2300元;七、交通费600元;八、残疾辅助器具费285750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各被告按照上述所承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案例评析】
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下称北海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压电造成的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部门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对该案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电力部门作为产权人,应当严于监管,在用电保护区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尽到警告、阻止义务。对于一些地方高压线路与村民房屋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降低危险系数。本案中,原告系因高压电线路电击致残,北海供电局作为涉案高压电线路的经营单位,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也判决承担50%的责任。 二、苏某作为店面的经营者,也是店面招牌的定作人,杨某作为店面招牌的承揽人,也是与提供劳务一方,对安装过程的指示是否存有过失,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苏某是店面招牌的定作人,也是店面的经营者,其对周围的环境应该是非常熟悉的。杨某作为提供劳务方,提供劳务的环境应该事先经常初步了解以保证接受劳务方的工作安全。但是,无论是苏某还是杨某,都没有提出店面招牌安装位置距离高压电缆过近,比较危险,不应该安装过高的店面招牌,做出了错误的定作安装指示,而且没有做出任何的警示和保护措施,导致该案的发生。因此苏某和杨某都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对其的侵权责任承担比例 分配并无不当。 三、陈某圣在安装招牌中发生事故,是否应自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圣作为店面招牌的现场安装人员,其安装经营是很丰富的,应该知道触碰高压电的危险。但是,在实际的安装过程中,无视操作规程,致使角铁条触碰高压电,造成自身的伤害。陈某圣的过错行为也是造成该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法院也判决自负10%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现代化公共设施进入人民的生活当中,对于这些公共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问题日益增长。近几年关于公共设施管理不当造成的人身伤亡案件数量小幅度上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由此可见,上述所造成的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更加严格。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劳动关系一直是复杂而深刻的话题。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发展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日益突出,为适应变化的劳动关系需要,我国的劳动关系格局呈现多元化。如何在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中正确定位劳动性质成为律师工作中的重点。如上述案情中,有劳务关系又有承揽合同的双层法律关系中,正确的定位才能更好的适用法律法规为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现阶段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统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作为律师,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发挥自己的力量,用自己的职业业务能力为更多当事人维护权利,从日常生活中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相信法律,共同建设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