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日14时30分许,谭某(女,52岁)从家里步行外出购物,行至下路街道老街梯子口,准备横过公路时,左脚踢到公路上用于施工的混凝土挡板,身体失去平衡,摔下旁边1.5米高的路坎,顿时失去知觉。谭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谭某为胸椎体爆裂性骨折、胸脊髓损伤(ASIAA级),并伴有身体多处骨折。谭某住院治疗185天,共用去医疗费20余万元,因家中贫困,其住院费用多为亲戚朋友所借。谭某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每天需要导尿管费用40元至50元不等。 2018年10月31日,谭某的丈夫老刘代其向重庆市石柱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谭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款“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母真民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事故发生地处于镇上的人口稠密、繁华路段,道路正在硬化施工。事发时,现场并无工人施工,也无任何安全警示设施,只有一辆小轿车横停于路中间,用于禁止车辆通行。事故发生后,谭某家人拍摄了现场照片,民警也接警出了现场。 承办律师听完受援人的陈述后,赶往事故现场查看,但现场已完全变了模样:道路已施工完毕,曾经导致谭某摔倒的挡板已被拆除,旁边的路坎也新建了铁围栏,用以阻止行人通行。通过对周边居民的走访,承办律师收集到一份重要证据——事故现场附近一副食店老板提供的监控视频。该视频完整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和事发环境。 随着进一步调查取证,承办律师了解到,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某街道办事处,承包方为重庆XX城建公司。同时,承办律师还收集了谭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已居于镇上十余年的相关证据。 2019年5月8日,受谭某委托,承办律师以“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XX城建公司赔偿谭某各项损失共计220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包方——重庆XX城建公司提交了一份与某建筑公司间签订的《道路油化工程劳务合同》,拟证明涉案路段的工程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据此,承办律师立即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将某建筑公司追加为被告,请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承办律师结合案件材料和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1.某建筑公司在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道路施工时,应采取足够有效安全措施,积极履行对行人的安全谨慎义务,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但是,通过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见,该公司在公路施工中的路基外沿挡板尚未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采取设置警示标志、设置隔离带、安排值守人员等足够保障安全的有效措施阻止行人横向通过该施工路段。其设立的施工告示牌及用小汽车横向停放的措施,并不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谭某摔伤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2.被告重庆XX城建公司将本案工程全部转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之规定。同时,并无证据证明施工方—某建筑公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这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之规定。此外,该公司还违背了其与发包方—某街道办事处之间关于“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约定,故重庆XX城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护垫、护具、自购药费共计749961.33元。2.被告重庆XX城建公司对某建筑公司应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重庆XX城建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致行人受伤的案件。案件中,实际施工方因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行人谭某路过此地时摔伤,其与谭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错;重庆XX城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虽然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负责具体施工,但对于施工现场仍具有管理职责,对于工程的安全生产仍负有连带责任。而谭某自身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最终,通过承办律师不懈地努力,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侵权行为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了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正义和诠释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责和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