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5日魏某母亲吕某因阵发性下腹痛入滁州市某医院待产,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胎肩娩出困难龟缩征,医院给予屈大腿和耻骨联合加压,致新生儿魏某窒息并转入儿科治疗,后转入安徽省某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心肌损害、肝功能损害、低钙血症、臂丛神经性损伤、新生儿颅内出血等多种并发症,经治疗后于2017年11月18日出院。2018年3月27日魏某再次入住安徽省某儿童医院行右臂周围神经探查重建、自体神经移植等治疗,经治疗魏某右臂仍无张力。为赔偿事宜,魏某父母与医院协商未果。 2018年10月29日,魏某母亲吕某来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程健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魏某母亲吕某自怀孕以来一直在滁州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该医院对吕某进行检查并根据宫高腹围预估胎儿体重3.8kg,医院让其自然分娩,因胎儿过大(4.2kg)出现肩难产,出现新生儿窒息症状,当即转入儿科治疗给予吸氧等措施。家人见新生儿魏某情况危急当晚要求转入安徽省某儿童医院治疗。经多次治疗,魏某遗留右上肢萎缩、患肢缩短、右臂及右手的功能丧失等问题,仍需康复治疗。由于魏某在城镇居住但户籍系农村居民,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本案中魏某系幼儿无法提供工作和收入证明,如果当即起诉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存在一定风险。鉴于魏某仍需康复治疗的客观情况,承办律师建议可以先行起诉主张已产生的医疗费用,通过该次诉讼明确责任比例,待魏某伤情稳定后也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到时在城镇就学后再次起诉主张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可以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十一条第一款“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2018年11月2日,承办律师征得吕某同意和授权后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已产生的医疗费用,并申请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申请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19年4月2日承办律师按时参加本次司法鉴定听证会并发表听证意见:1、医院存在分娩前风险评估不足的过错。医院在分娩前检查预估胎儿体重达3.8kg左右,已经可以预估魏某为巨大儿的可能,但医院没有告知存在巨大儿及顺产可能造成的风险告知吕某及其家人,也没有给吕某提供剖腹产的替代方案,存在风险评估不足;2、医院存在分娩时措施采取不当的过错。医院在吕某分娩过程中出现肩难产、无法顺利分娩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改变分娩方式选择剖腹产等更为安全的分娩措施,但本起事故中医院却采取屈大腿和耻骨联合加压和暴力牵拉的方式助产,进而导致魏某右臂丛神经损失、颅脑损伤。2019年4月30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对产妇分娩前风险评估不足,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能排除助产过程中存在过度牵拉等操作不当致臂丛神经损伤、颅脑损伤;病例记载不规范、不真实、不客观,院方存在医疗过错。综合分析认定院方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颅脑损伤存在主要因果关系。2019年8月26日法院依法认定医院承担70%的民事责任,判决赔偿魏某医疗费及鉴定费合计30289.84元。 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开展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承办律师将该情况告知了吕某。2020年5月,魏某伤情基本稳定,吕某再次向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前司法鉴定,要求对魏某的伤残等级、评残前护理期限、评残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营养期、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康复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2020年6月22日鉴定机构依法作出鉴定意见:1、魏某因肩难产致右臂丛神经损伤,遗留右腕关节功能丧失,右手功能丧失,评定为六级伤残,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护理期为24个月,营养期90天;3、评残后护理依赖程度为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间为5-8年;4、残疾辅助器具费8000元,后续康复治疗费20000元。承办律师随后按照城镇赔偿标准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5740元。2020年8月22日,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医院共计赔偿魏某513441.48元。判决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医院代理人联系询问款项支付事宜,直到2020年10月15日魏某赔偿款全部领取到位,历时2年的魏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
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办理之初就前瞻性地考虑到魏某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主张存在一定风险,结合魏某仍需康复治疗的客观情况,提出了让魏某继续康复治疗,待在城镇就学后再主张剩下的赔偿款的合理建议。通过第一次起诉,缓解了受援人家庭经济压力,又明确了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在安徽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承办律师又及时联系魏某家人,告知其情况,及时调整诉求,按照新规主张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得到了法院支持,并协助受援人取得了全部赔偿款,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