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方某,男,1968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08日起至2019年12月07日止。方某于2015年12月14日到揭阳市惠来县司法局报到,由惠来县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方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对方某实施电子定位监控,要求其每周电话报告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每月25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篇,每月参加一次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一次社区服务。至2017年1月25日,方某都有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表现比较好。2017年2月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时发现方某近两日定位情况异常,每周电话报告又未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司法所工作人员怀疑方某外出,要求其当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核实情况。方某辩称其定位手机出现故障,虽然一直在家里,但因照顾小孙女走不开,需推迟报到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当天下午2点前到司法所报到,但方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司法所工作人员遂与其矫正小组成员中的社区民警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核实方某是否在家的情况。经查,方某于1月28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深圳,期间一直在深圳逗留未返。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要求方某立即返回,方某于2月2日中午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报到。 在司法所,方某交待了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的事实和经过:1月25日方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后,接到在深圳的儿子电话,因为春节就要到了,但儿子因为工作走不开,儿子想让自己带上小孙女一起前往深圳过春节,方某明知不准请假外出,便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于1月28日前往深圳。期间司法所与其联系时,谎称定位手机信号不好,只能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与司法所联系,以伪造未离开居住地的假象。司法所针对方某的上述行为,对其进行了询问笔录,走访家人进行调查取证,向社区民警证实了不在居住地的记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方某外出一事,未向司法所报告,也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决定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2月6日,司法所向惠来县司法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事实及依据为方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惠来县前往深圳市。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方某的行为已违反监管规定,司法所提请惠来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方某给予书面警告。经惠来县司法局审批,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13日,惠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方某的矫正小组,向方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方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辖区民警对方某进行了训诫谈话,重申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若出现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或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等情形,惠来县司法局将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其将可能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方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方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表明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在后面的社区矫正期间方某都能严格遵守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方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学习的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有效地扼制了社区服刑人员擅自外出等一些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学习教育大会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管理。

【小结】

通过本案例,司法所认真总结后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了矫正措施:一是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对于逃避电子定位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此案,惠来县司法局立即提高“人防+技防”管控,加大频率对社区矫正重点人员进行电话询访和实地走访,对有异常表现的人员,要求其在“惠来社区矫正”公众号上传自拍照或实时视频通话,以确定其所在的真实位置,发现有违反规定苗头的人员,及时进行训诫谈话,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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