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唐国芳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常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15日,处以停止执业八个月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常司罚决字〔2017〕第1号)。
【处理情况】
常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唐国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处分(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止)。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唐国强作出的行业纪律处分。 附: 处分决定书 常律协处决字〔2017〕第1号 当事人:唐国芳,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3204199611364335, 住址:常州市XXXX3-XX-XX室。 因唐国芳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常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15日,处以停止执业八个月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常司罚决字〔2017〕第1号)。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唐国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处分(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常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