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0日8时19分,阮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高速路连接线某农庄门前弯道处时,因超速转弯,致牵引的半挂车甩尾至对向车道内,与对向李某德驾驶的、后座载乘其妻杜某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和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德及其妻杜某当场死亡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6月3日,四川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认为:涉案二轮电动车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6条的规定。认定:该车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即机动车)的关键定义条件。 2019年6月21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1.牵引车驾驶员阮某负主要责任;2.死者、二轮车驾驶员李某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搭乘未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李某德负次要责任;3.摩托车搭乘人杜某及小客车驾驶员周某不承担责任。 这场突然而至的横祸,使李某德的一对女儿转瞬间成为孤儿。临近大学毕业、尚在重庆实习的大女儿小雪备感无助。2020年4月24日,因赔偿款一直未协商到位而无力维权的小雪抱着试一试的心情向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仔细了解案情、认真审查小雪家经济状况后,认为: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小雪家符合重庆市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其提出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可给予法律援助。虽然事故发生地在四川,受害人户籍地也在四川,但肇事牵引车和挂车的挂靠单位分别登记在重庆市綦江区和重庆市荣昌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如果提起诉讼,重庆市綦江区、荣昌区、江北区的基层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之规定,及近年川渝两地形成的司法行政协作机制,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可受理小雪的法律援助申请。 因此,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小雪及家人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该中心律师张克银和潘盼共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询问案情,在分析现有证据材料时发现:1.该案证据严重缺失,仅有一份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小雪父母生前系农村居民,但一直在城镇务工并生活,车祸前因照顾病重的老人而短暂回到农村,赔偿标准按农村居民还是参照城镇居民计算,这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应承办律师申请,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小组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厘清各方责任比例,商讨办案策略。 同时,承办律师辗转四川、重庆多个区县展开调查取证,充实证据材料,收集到小雪父母生前曾先后工作过的三家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四川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处理材料及视听资料、其他证人证言等一系列重要证据。 承办律师结合收集到的证据,认真梳理办案思路,广泛查找法律法规及相似案例。 经过充分准备后,承办律师于2020年4月28日以小雪姐妹、爷爷、奶奶、外公为原告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代理意见: (一)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原告方举示的两位死者生前的病历资料、曾工作过的多家公司证明、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三级教育花名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及其他证人证言等,均证明李某德夫妻二人虽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务工、居住,案发前短暂回到农村生活系因照顾家中病重老人,而并非长期生活在农村。因而,李某德夫妻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二)关于责任划分问题。 1.涉案牵引车和挂车虽分别挂靠登记在重庆某运输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均为肇事驾驶员阮某。而阮某在本次事故中因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牵引车驾驶员阮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挂车离开牵引车的作用,无法运行,而牵引车因为挂车的存在更增加了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涉案牵引车与挂车作为一个共同运动的整体,与李某德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牵引车及挂车的挂靠公司应属共同侵权方,均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保险行业协会2013年第37号文《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挂车未投保符合此规定。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牵引车投保的A财产保险公司、牵引车挂靠方——重庆某运输公司及挂车的挂靠方——某物流公司应在牵引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事发监控视频清楚显示,死者李某德驾驶的电动车在同案被撞小客车右前方正常行驶,事发前几秒钟,该小客车有靠道路中心线并超越电动车行驶的意图。交警部门认定该车无责,是基于该车驾驶员无违法驾驶行为,并未分析该车行驶轨迹是否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参与者——小客车的投保公司,B保险公司应对该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李某德夫妻承担交通强制保险的无责赔付责任。 5.死者李某德不应承担责任。 (1)交警部门对死者李某德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是基于四川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给出的李某德所骑车辆为机动车的结论。而李某德所驾电动车的购买票据及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却显示:涉案二轮电动车购于2016年,执行电动自行车GB17761-1999通用标准。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及四川省印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中均未对新国标出台前已购超标电动车“需持证驾驶”、“禁止载人”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均对超标电动车无相关规定。李某德无证驾驶电动车并搭乘妻子的行为并未违法违规。 (2)交通事故视频资料显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阮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半挂车甩尾将整个道路彻底封死,李某德驾车靠道路最右边正常行驶,其所驾车辆无安全隐患,也未侵犯他人通行权利,同时尽到了观察、注意义务,其减速靠边停车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 因此,电动车驾驶员、死者李某德在本此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确认由牵引车驾驶员阮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死者李某德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并作出判决:牵引车投保的A财产保险公司、牵引车驾驶员阮某、牵引车挂靠方——重庆某运输公司、挂车的挂靠方——某物流公司及小客车投保的B保险公司等五名被告共同赔偿五名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需支付140余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涉案的两家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判决,但其他几名被告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21年1月,承办律师帮助小雪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回访,小雪父母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承办律师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针对“赔偿标准”和“责任划分”两大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观点,大部分意见被法院采纳。 本案诉讼耗时较长,从立案到审结历时近一年,跨川渝两地,取证艰难,工作量大。但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辛苦努力下,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专业有效的维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