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几年暑假,县医院在高考后都要来办理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2018年8月28日县医院方代理人王某、学生吴某一家人来到柘荣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公证。 根据福建省卫计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柘荣县委托三所大学定向培养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若干名。为确保培养的技术人才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医院(甲方)、学生(乙方)双方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定向委培生学费以及毕业后定向服务等有关问题签订合同。柘荣县公证处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该类合同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审查了学生和医院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双方各自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学生和家长方面(1)身份证;(2)户口簿;(3)大学录取通知书;(4)固定财产或收入证明。医院方面(1)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授权委托书;(4)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 审查后,承办公证员指导双方签署《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定向委培学费,乙方毕业后,甲方选送乙方到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养基地参加为期若干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满后应签约为甲方连续工作不少于若干年(不含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时间),双方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担保人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并对乙方违约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责任。最后,在公证员面前甲方受托人和乙方、丙方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捺手指印。 办理公证后,承办公证员告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到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某县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福建省宁德市某县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X年XX月XX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宁德市某县某路某号。 乙方:吴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寿宁县某路某号。 丙方(保证人):车某,男,XX年XX月XX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宁德市某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 甲、乙、丙三方于二O一八年X月XX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某县某级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专业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某县某级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专业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甲、乙、丙三方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订《某县某级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专业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约定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定向委培学费,乙方毕业后,甲方选送乙方到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养基地参加为期某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满后应签约为甲方连续工作不少于某年(不含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时间),双方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并对乙方违约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与乙方吴某、丙方(保证人)车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某县某级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专业定向培养本科生服务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书上三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名、捺指印属实。 该合同行为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柘荣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