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对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江某某受聘于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昌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6日下午,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同向一辆中型拖拉机相撞,交通事故致江某某左小腿截肢致残。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拖拉机方负主要责任,江某某负次要责任。但拖拉机方家庭为低保户,无力赔付。物业公司又以江某某超过60周岁,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给予工伤待遇。江某某一家五口,父亲年逾九十,儿子系身体和精神双重残疾,无劳动能力,女儿正在上学,妻子没文化在农村务农,收入微薄。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一家人顿时陷入极度经济困局,虽然借遍了亲戚朋友,也无法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以后的生活更是前景黯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江某某与物业公司为劳动关系,则其交通事故致残属工伤,物业公司就应当给予工伤待遇。所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就是江某某能否得到救济,能否拥有医疗和生活保障等一切问题的关键。 2017年3月27日,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江某某制作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江某某万般无奈下,又来到了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咨询法律问题。当天值班的刘四清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审查材料,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江某某如果不服裁决,可以依法起诉争取劳动权利,并向其明确告知提示诉讼风险,难度较大,无法预判诉讼结果。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审查江某某的申请后,指派刘四清律师为其提供代理。刘四清律师随后深入细致专研相关法律规定、案例资料,把握案件焦点。本案焦点涉及法律规定有三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庭上,物业公司代理律师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依据,主张江某某入职时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刘四清律师从劳动关系概念及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有效、没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无效的情形、江某某伤害属工伤范畴、不认定劳动关系对江某某的不公和物业公司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义务等方面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江某某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当庭宣判:虽然江某某入职时超过退休年龄,但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江某某与物业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书的双倍工资差额17794元。判决全部支持了江某某的诉讼请求。2017年6月2日,江某某收到文昌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昌物业服务中心自2015年5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昌物业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期内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794元。 原本以为物业公司一定会上诉,但最终物业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近半年时间里,物业公司明确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支付工资差额的义务。江某某一家生活雪上加霜。无奈之下江某某家人又来到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刘四清律师随之代为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受理执行后的漫长等待中,等来的不是执行来的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的执行款,而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物业公司再审申请书。 原来,物业公司委托律师调查,调取了江某某在文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局每月领取145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证据,以此新证据为由认为一审认定江某某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江某某与物业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抱有极大希望的江某某一家人接到再审申请书和法院调查通知后,怀着“不是判决生效了吗,怎么又要审理”的不解再次来到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刘四清律师耐心解释向江某某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表示愿意再次代理出庭。 2017年9月20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法庭调查。物业公司的意见归纳起来集中为两点,一是江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是江某某领取了基础养老金,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不再有劳动关系的基础。刘四清律师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的授权补充的规定,而并非如公司方代理律师理解的那样是法规的矛盾和冲突,劳动合同也不会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自动的解除。同时,对江某某按月领取145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养老待遇”范畴这个问题,刘四清律师从社保体系、立法层级、功能、性质、基金结构、享受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目前新农保依然处在试点推广阶段。新农保养老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职工基本养老金不同,标准极低,且是由政府全额支付,并不需要如职工养老保险那样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名为养老金,实际是一种政府对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一种普遍的惠农补贴政策,显然无法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与“退休金”相当的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待遇,特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海南省2017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约为月平均2600多元)。同工同酬、同工同待遇是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试想,如果本案中有两个劳动者,一个享受月14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一个享受月约2600元职工基本养老金,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将使农民工丧失《劳动法》的保护,不符合追求公平的法律精神,也有违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并不存在替代性。 《劳动合同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养老保险待遇”都是特指劳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待遇,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可能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将各种名为“养老金”或“养老待遇”的收入都装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口袋中的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庭后,刘四清律师还提供了同类案件生效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相似案例的回复作为佐证供审判员参考。2017年1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海南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文昌物业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是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本案关于超退休年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理解。根据搜索结果,人民法院公布的24个案例中,支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比例是12:12。可见这个问题的争议之剧烈。 劳动法规层级和数量繁多,比如本案所涉问题的不同规定表述不一。这就要求不能只看法规字面,办案律师必须全面收集法规条文和相关资料,深入比较,找出法规的立法本意,并充分运用文字、语言准确明白的表述,以利审判员理解、采信,以实现律师服务的价值! 本案当事人极度困难之时,在仲裁、一审、执行和再审四次来到文昌市法律援助处,不用支付分文,就得到了法律援助处和援助律师的热情接待及贯之始终的法律援助。本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精神,是法律援助扶弱济贫、匡扶正义的典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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