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某,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捕前系某单位工人。因犯盗窃罪,于 2012年6月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刑期止日:2017年4月16日。该犯于2012年9月4日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2014年3月31日减刑1年,2015年7月15日减刑1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4月15日,监狱向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发函对罪犯罗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2016年4月29日收到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的回函。社会调查认为罪犯罗某某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家属接纳,具备帮教条件,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假释后对居住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较小,居住社区对其假释无反映,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 罪犯罗某某所在九监区于2016年5月11日召开假释评估会,对其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和罪犯罗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罪犯罗某某有固定住所,假释后与父母、妻子、孩子共同生活,假释后有生活来源,家庭关系和睦,有固定住所,家属接纳,具备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评估属较低风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罪犯罗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属于可以假释范围,而非应当假释的范围。通过犯罪事实认定,该犯作为首都机场装卸工人,利用工作便利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货物(苹果手机、HTC手机),虽然只有一起,但是货物价值特别巨大,盗窃后低价变卖,造成的损失巨大,存在较大的社会影响,危害性较大。综合以上情况,刑罚执行科不同意对罪犯罗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意见提交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5月25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召开假释评估会议,认为罪犯罗某某存在再犯罪风险,作出对罪犯罗某某不予提请假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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