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宋某某,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宋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2011年11月3日被投入大连市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刑更1571号刑事裁定对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宋某某于2018年6月初出现无明显诱因消瘦,食欲下降,双下肢无力的症状,多次到监狱医院就诊,情况未见好转。于2018年7月18日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轻度贫血,服用多糖铁复合物进行治疗未见好转。8月2日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右肺下叶占位性病变,双肺多发转移瘤可能,右侧肾上腺占位。8月3日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诊结果为右下肺癌并双肺广泛转移,无外科治疗指证。并于当日安排住院治疗,医院考虑宋某某癌细胞转移情况较重,病情危重,下病危通知书。 2018年8月6日大连市监狱六监区根据监狱医院出具的宋某某的《罪犯病情诊断书》,依照《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经分监区、监区干警合议,提出对宋某某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监狱刑罚执行处对宋某某女儿提出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和监区意见审查后立即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于当日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病情诊断。 8月10日宋某某女儿因办理其父亲暂予监外执行并担任保证人事宜与丈夫发生矛盾,提出终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监区干警反复做思想工作,8月14日宋某某女儿再次同意为其父亲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担任保证人,8月15日再次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8月20日省政府指定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对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监狱刑罚执行处同时考虑宋某某的实际病情,及时向大连市沙河口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服刑人员宋某某出监后居住地所属辖区)提请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宋某某调查评估委托。 2018年9月3日省政府指定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罪犯宋某某右肺占位(肺癌);双肺转移;脑转移,考虑肺癌晚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4日,大连市监狱六监区依照《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对宋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会议研究认为,服刑人员宋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宋某某女儿符合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愿意也有能力履行保证人的义务。研究认为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宋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将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处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来源合法,服刑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了审查。2018年9月3日大连市沙河口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作出了同意接收宋某某在其辖区内施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处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大连市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宋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宋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处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宋某某的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宋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宋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大连市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审查意见。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宋某某改造表现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7日批准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大连市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根据服刑人员宋某某病情危重,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经沟通协商,于2018年9月10日在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与大连市沙河口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交给宋某某原判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部门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