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蓝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蓝某,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省博白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4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2020年4月20日,蓝某到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做好需求调查,建立信任 在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蓝某前,南沙区社区矫正中心对其进行了需求评估,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工作、教育、经济、心理等各方面情况。办理入矫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解答了蓝某有关社区矫正的疑虑,舒缓其不安和紧张情绪。在多次良好的谈话氛围中,工作人员逐渐与蓝某建立了信任,蓝某也逐渐减缓了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开始正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愿意接受司法所为其制定的矫正方案。 (二)及时实地走访,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近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蓝某进行实地走访,掌握其生活和工作情况,清晰地了解蓝某教育矫正效果。针对蓝某公共责任感较低,存在不文明行为举止,对所在社区归属感较低,与邻居比较陌生的情况,工作人员对蓝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引导其注意言行举止和道德素质,学会换位思考,与邻居和睦相处。每月两次的实地查访,工作人员了解到邻居对蓝某态度有改观,认为蓝某接受社区矫正之后变得积极文明。 (三)开展法治教育,强化法律意识 根据前期对蓝某开展的需求评估调查结果,工作人员发现蓝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的罪行存在认知偏差,认为自己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工作人员对蓝某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和集中教育,认真向其普及《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指正其错误认知,教育引导其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悔罪意识,教育引导蓝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 (四)鼓励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强化公共责任意识 一是工作人员鼓励其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蓝某积极参加疫情期间社区测温站岗服务,为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健康做出贡献,受到了居民和社区的赞赏认可,蓝某自身公共责任意识、道德素质大大提升了。二是工作人员组织蓝某参加社区长者节日慰问活动、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社区大扫除等活动,在公益活动中,蓝某培养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在助人为乐之中重塑自我,能够在居民友好互动之中增强社会归属感。 (五)组织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增强社区矫正意识 一是为督促蓝某严格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要求其积极参加南沙区社区矫正中心每月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使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主动配合日常监督管理;二是为增强蓝某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工作人员专门组织其观看禁毒系列教育片,告诫蓝某要洁身自好,提高防范意识,主动抵制毒品。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蓝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蓝某进行深入、全面的需求调查和访谈,司法所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包括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教育、集中教育、心理疏导等。通过教育矫正,蓝某认罪悔罪意识增强,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法治观念和社区责任感明显提升,性格温和稳定,乐于助人、尊老爱幼,行为举止文明。

【案例注解】

(一)本案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本案小结 一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坚持社区矫正对象需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既要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性需求,又要深入关注社区矫正对象个别性矫正障碍和阻力,制定好切实有效的阶段性矫正方案,是决定矫正效果的关键。 二是刚柔并济,去劣存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既要坚持以教化、感化、纠错、指正等“柔”性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也要采取“刚”性铁拳及时制止、惩处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善于发掘社区矫正对象的优势资源,包括其良好的品德、和谐的家庭关系、丰富的社区资源等,充分发挥其优势资源对其社区矫正的助力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