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熊某,男,198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2013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2013年4月24日,熊某到合水县司法局报到,由西华池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熊某原本居住在距离县城较远偏僻的小山村。新婚后,他为了谋生,在县城同妻子租住一间房屋,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由于此前好吃懒做的恶习,导致不务正业,经常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居住周围的邻居对熊某的行为反感。其新婚不久的妻子是家人托人介绍的,夫妻间缺少感情培养,无法对其进行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4年7月份,熊某脱离监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找到本人,将熊某脱离矫正监管情况上报合水县司法局。合水县司法局协调公安机关,组织多方力量进行查找,仍没有发现熊某行踪。通过多方查找,均未找到本人,熊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以上。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熊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条规定,西华池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合水县司法局提交了关于撤销熊某缓刑的报告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4年10月10日,合水县司法局依法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4年12月3日,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三)合水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合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合水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合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和合水县公安局。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合水县司法局收到合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由于熊某脱离监管,无法查找到本人,如何收监执行。合水县司法局及时协商县公安局,将其上网追逃。 (二)2015年5月6日,脱逃达半年之久的熊某出现在西安火车站。他购买火车票时预警,被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合水县公安局向县司法局通报了熊某被抓获的情况。在县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下,合水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带领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西安铁路看守所将熊某押解送交到合水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合水县人民检察院驻县公安局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了收监全过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熊某宣读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裁定书,熊某确认签字。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熊某犯罪恶性较大,不认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不思悔改,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熊某这类恶习较深、心理顽固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缺少悔罪意识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一旦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就要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协同工作意识,及时搜集、固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要多管齐下,处置得力,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