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王某某与某县金佑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专利权人王某某以某县金佑机械厂生产、销售的沙子装袋机侵犯其于2017年2月1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0987555.4的、名称为“一种新型沙子装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为由,将某县金佑机械厂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原代理人虽然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但由于提交的证据存在问题,致使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进而使得一审法院认定某县金佑机械厂侵犯了涉案专利,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某县金佑机械厂就本案案情咨询本律师,并委托本律师就该案件进行二审的代理工作。本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制定了诉讼方案:首先提起上诉,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其次,就涉案专利重新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再其次,取得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与二审法院沟通中止诉讼;最后,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本律师,经过检索、搜集有关文献,找到了现有技术,进而使得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专利权的起诉。

【代理意见】

无效宣告请求人(以下称请求人)某县金佑机械厂认为ZL 201620987555.4号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专利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沙子装袋机” ,专利号为ZL 201620987555.4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8月30日,专利权人为王某某。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新型沙子装袋机,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机架(1)、料斗(2) 、振动泵(3) 、电机(4) 、输送带(5) 、出料口(6) 、数控配电箱(7) 、手柄(8) 、计时量(9) ,机架(1)的上端设置有两个料斗(2) ,且两个料斗(2) 的外侧壁上均安装有振动泵(3) ,两个料斗(2) 的底部均设置有电机(4) 、输送带(5) 和减速机,输送带(5) 的前端设置有出料口(6),机架(1)的中部支架上安装有数控配电箱(7) ,数控配电箱(7) 上安装有手柄(8) ,数控配电箱(7) 内设置有计时量(9)。 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证据。 附件1为澳大利亚文献号AU-A-24987/95的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5年9月14日(以下称证据1)。 附件2为附件1的中文译文(以下称证据2)。 附件3为中国授权公告号CN204078087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以下称证据3)。 附件4为中国授权公告号CN201023663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2月20日(以下称证据4)。 附件5为本专利ZL 201620987555.4授权公告的说明书(以下称证据5)。 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是本案适格的现有技术证据。 三、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 节《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记载: “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记载(见证据5),数控配电箱、计时量和手柄是本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本专利通过对数控配电箱、计时量和手柄的控制,尤其是对能调节出料量的计时量的控制,才能解决现有技术手工装袋很难控制装沙量的难题,达到能调节出料量,能准确控制沙子装袋量的有益效果。 但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文字记载中,并没有具体描述是如何通过对数控配电箱、计时量和手柄的控制,尤其是对计时量的控制来调节出料量的,即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详细描述调节出料量是如何实现的。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只给出了“调节出料量”的任务和/或设想,没有具体的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或者本专利说明书只给出了“计时量的控制来调节出料量”的技术手段,但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总之,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计时量”的术语是不清楚的,也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首先,词典或专业书籍中对“计时量”也没有相关描述,“计时量”并非专业术语。其次,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是“计时量”是用来调好出料量的,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记载“计时量”有控制时间的数量的含义。再有,即使从“计时量”的字面意思解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得出“计时量”有控制时间的数量,进而按时间计时控制出料量之意。 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输送带的速度是可以控制为恒定速度的,但在输送带上沙土的流量是难以控制均匀不变的,因此通过控制输送带的时间是不能准确控制沙袋的装沙重量的;装沙通过监测沙袋重量倒是可以准确控制沙袋的装沙重量的(见证据3、证据4)。 另外,权利要求1也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并没有“计时量”具体实施方式,一个具体的实施例都没有。如果认为“计时量”是指控制时间的数量之意,起到计时器的作用的话,在一个具体的实施例都没有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难以确认是否是所有的计时装置都可以成为“计时量”。 因此,“计时量”实际上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关键部件、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说明书没有解释“计时量”,也没有具体实施例支持的话,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清楚的知道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沙子装袋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第二页第31行-第三页第19行,第5页8-19行、第5页28行-第6页第2行,图1及证据2):沙子装袋机11包括配备有振动装置13(相当于本专利的振动泵)的料斗12。料斗12的底部设置有液压驱动的闸门装置14,以控制材料从中流过。闸门装置14通过手柄15液压控制。输送带16位于料斗12的底部下方,并且将物料从料斗12输送至装料槽17(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料口),以便随后将物料填充到放置在装料槽17输出端附近的沙袋18。电动机19为输送带16提供动力。机架21被支撑在用于移动的轮子22上以及可移除的可伸展的液压支腿23上,以使得沙子装袋机11能够在现场被平整放置。料斗12设置在机架21之上,并且料斗12外侧壁上装有振动装置13,料斗12下方设置有电动机19用于驱动输送带16工作,并且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电动机输出轴的转速通常很高,不能直接驱动输送带的转轴转动,因此电机驱动装置与输送带之间必然需要安装减速装置用于将电机的转速降低到合适的速度来驱动输送带的转轴转动,因此证据1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减速机结构。控制来自所述机器护岸材料流量的控制装置包括连接到机架组件的动力装置和制动装置;该动力装置用于有选择地驱动输送带和出料口的闸门;该制动装置,用于选择性地制动动力装置,以将动力传送到所述输送带和所述闸门。用于驱动输送带的动力装置和/或控制来自料斗护岸材料流量的控制装置均通过液压装置提供。 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 1.本专利的料斗、输送带、电机等沙子输送带机构为两组,而证据1的料斗、输送带、电机等装袋机构为一组。 2.本专利采用数控配电箱以及设置在其内的计时量、手柄来控制沙子出料量,而证据1采用控制装置来控制沙子的流量以实现出料量的控制; 对于区别(1),出料斗、输送带、电机等沙子输送装袋装置设置为一组还是两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定,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这属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或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仅记载了“通过数控配电箱7里的计时量9来调好出料量”,从该文字描述并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认本专利是对出料的时间进行控制而进行出料的,从该文字仅能确认计时量9是用来调节出料量的,而证据l也是可以调节出料量的。这说明,证据1给出了采用一定的装置来调节出料量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区别 (2)的是很容易想到的。再者,本专利和证据1公开的两种控制沙子出料量的方式均为本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二者的替换不会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有益效果。 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1已经有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粉剂农药贮料、输送和包装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19]段至第[0024]段,图1):包括支架1(相当于本专利机架),所述支架1 的下端设有万向轮8 。支架1 上设有贮料斗2(相当于本专利料斗) ,该贮料斗2 为上、下两端开口的倒圆台状,贮料斗2 的下方设置有称重皮带5(相当于本专利输送带),在称重皮带5 的一端设有收料槽6 (相当于本专利出料口),所述收料槽6 倾斜向下设置且位于称重皮带5 的下方,在贮料斗2 的外侧面上设有振动块9(相当于本专利振动泵) ,振动块9 为三块圆形的振动块9 。在进行包装时,打开下盖板4 ,由于设置有软质的挡料板7 ,当粉剂农药从贮料斗2中掉落到称重皮带5 上时,由于软质挡料板7 的作用,粉剂农药不会洒落到称重皮带5 外,而是集中下落到称重皮带上,避免了粉剂农药的浪费,同时由于挡料板距离称重皮带的距离为0.3-1cm ,这样的距离,既能保证粉剂农药集中下落到称重皮带上,又能保证称重皮带称量的精准性,如由于设置了振动块9 和驱动振动块9 振动的电机10 ,这样在装料接近尾声的时候开启电机10 ,使振动块9 发生振动,能将料斗侧壁上残留的粉剂农药也振动到包装袋中,避免了浪费。并且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称重皮带5用于运输粉剂农药,称重皮带5必然是用电机驱动的,而电动机输出轴的转速通常很高,不能直接驱动称重皮带5的转轴转动,因此电机驱动装置与称重皮带5之间必然需要安装减速装置用于将电机的转速降低到合适的速度来驱动输送带的转轴转动,因此证据1相当于隐含公开了称驱动重皮带5的电机和减速机结构。 本专利与证据3相比,区别在于: 1.本专利的料斗、输送带、电机等沙子输送带机构为两组,而证据3的贮料斗2、称重皮带5、电机等装袋机构为一组。 2.本专利采用数控配电箱以及设置在其内的计时量、手柄来控制沙子出料量,而证据3采用称重皮带5来称重粉剂农药以实现出料量的控制。 对于区别(1),出料斗、输送带、电机等沙子输送装袋装置设置为一组还是两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定,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这属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或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记载,本专利的计时量9是用来调节出料量的,而证据3是采用称重皮带5的称重方式调节出料量的。这说明,证据3给出了采用一定的装置来调节出料量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区别 (2)的是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而且本专利和证据3公开的是两种控制出料量的方式均是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二者的替换不会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有益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并不具有进步性。 总之,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1已经有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防汛抢险用双向出料式装袋机(参见证据4 说明书第2 页第17 行第3 页第24 行,图1-2),主要由储料斗8(相当于本专利料斗)、皮带输送机4(相当于本专利输送带)、机架1、接料斗3(相当于本专利出料口)、换向齿轮箱、调速电动机5、电磁振动器7(相当于本专利振动泵)、自动称量装置等构成。调速电动机5 固定在机架l 上,输出的动力首先经一对三角皮带轮(相当于本专利减速机)减速,再传入快向齿轮箱6 的输入端。每台电磁振动器各用独立的电磁振动器开关2 控制,当发现哪侧出料口堵塞,工作人员便打开哪侧振动器开关,哪侧电磁振动器7 便开始工作,在强大的高频激振力作用下,堵塞在料斗壁上的泥料块便会向下滑落,掉入袋中。输送带送进泥料的速度可以通过调整调速电机5 的转速来改变:为了准确控制进袋泥土的重量,保证装袋机在装满一袋土后能自动发出信号、输送机改变送料的方向,特地在左、右接料斗3 的出料口处地面上分别放置一台自动称量装置(因是外购独立部件,图中未画出),将空的料袋放在自动称量装置的底盘上面,接满一袋土后、底盘上的传感器会自动向控制换向手柄的电磁铁发出换向信号,接到要换向信号后,电磁铁立即动作,拉动换向手柄带动箱内的换向器离合器进行换向,输送机上的环形输送带亦随之改变送料方向,转为向另一侧接料斗3 运送泥料:当这一侧出料口的泥土袋装满达到预定重量后,底盘上的称重传感器也会向控制换向手柄的电磁铁发出换向信号、接到换向信号后电磁铁则再次动作推动换向杆带动换向离合器回到原位,输送机的环形输送带就再次改变送料方向,开始新的作业循环,周而复始,装袋机便不停的循环作业下去。 本专利与证据4相比,区别在于: 1.本专利的料斗、输送带、电机等沙子输送带机构为两组,而证据4的储料斗8、皮带输送机4、调速电动机5等装袋机构为一组。 2.本专利采用数控配电箱以及设置在其内的计时量、手柄来控制沙子出料量,而证据4采用自动称量装置来称重泥沙以实现出料量的控制。 对于区别(1),出料斗、输送带、电机等沙子输送装袋装置设置为一组还是两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定,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这属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或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记载,本专利的计时量9是用来调节出料量的,而证据4是采用自动称量装置称重方式调节出料量的。这说明,证据4给出了采用一定的装置来调节出料量的技术启示;另外,证据l也是可以采用控制装置调节出料量的,证据3是采用称重皮带5的称重方式调节出料量的,证据1、证据3也给出了采用一定的装置来调节出料量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区别 (2)的是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而且本专利和证据4公开的是两种控制出料量的方式均是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二者的替换不会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有益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并不具有进步性。 总之,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1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3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结果】

宣告20162098755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裁判文书】

案件编号 第5w114412号 决定日 2018年08月06日 发明创造名称 一种新型沙子装袋机 国际分类号 B65B 1/04(2006.01) B65B 1/08(2006.01) B65B 1/30(2006.01) 无效宣告请求人 某县金佑机械厂 专利权人 王某某 专利号 201620987555.4 申请日 2016年08月30日 授权公告日 2017年02月15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2018年03月05日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现有技术已经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评析】

由于是在一审作出判决后接受的委托,对之前的案情不了解,又加之上诉期限临近时间非常的紧张,本律师顿感时态严峻,非常被动。由于委托人手中的案卷材料不全,建议委托人与原代理人沟通取得案卷材料,在此情况下,本律师经过查阅案卷材料,找出了一审败诉的症结。 1、本案无效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人,诉讼程序委托了律师,两者在沟通衔接上存在问题。 2、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代理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是一个网址链接(链接至一段视频,据说是该视频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并且显示了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沙子装袋机相同的设备), 但开庭庭审时,该链接却无法打开,致使视频不能播放,举证不能。 3、诉讼程序中,没有与法官就中止诉讼的问题进行沟通,没有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

【结语和建议】

专利侵权案件几乎都会衍生出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像发明专利权侵权案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类案件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无论从原告还是被告角度,程序方面,一定要做好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充分利用程序制度服务诉讼目的;证据方面,一定要把证据固定扎实,证据形式不稳定的要通过公证保全;实体方面,一定要充分利用侵权判定的规则,通过技术对比,找出异同点,进而展开侵权与否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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