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化名),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辽宁省兴城市。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2017年1月9日,徐某到兴城市司法局报到,由温泉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徐某自入矫以来表现一般,2017年10月9日因未接听定位手机声纹抽查且未说明原因给予警告一次,经教育后仍不知悔改。2017年10月1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到所里参加集中教育,因徐某未按时到达,司法所工作人员当时就拨打了其定位手机核实其所在地,徐某谎称自己人在葫芦岛市绥中县无法赶回参加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定位系统却显示其在本市内。徐某直到当天晚上5点都未到司法所报到。徐某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并且不能如实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真实情况。 2.10月16日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明材料。形成拨打电话记录、保存GPS手机定位及历史活动轨迹图片。认定徐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对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1.10月16日,温泉司法所根据收集的徐某违反监管规定的相关证据,及时制作填写了对徐某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10月17日将审核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了兴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科对温泉司法所上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经兴城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对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并出具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2.10月17日当天,兴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连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到兴城市公安局,提请对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3.10月18日,温泉司法所协助兴城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将徐某带到温泉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对徐某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下达了《兴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对徐某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徐某本人宣告送达。 (四)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徐某治安管理处罚一事,兴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及时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汇报有关情况,并送达了对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材料,依法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温泉司法所及时利用本次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将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进行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直至收监。

【小结】

在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就教育徐某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以及矫正期间应注意的事项,但是徐某并未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也没有从行为上对自己严格要求,从思想意识上并没有真正重视执法的严肃性,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加大思想教育及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对屡教不改,经常不服从管理和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服刑人员,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以达到惩罚本人及警示教育他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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