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荣某某,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永州市零陵区。2015年1月荣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2015年11月24日,荣某某到永州市零陵区司法局报到,由珠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荣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出有因,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司法所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荣某某在接下来的日常管理当中能够有所好转,但其思想上仍有抵触情绪,偶尔会出现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 2017年3月8日,司法所电话通知荣某某,要求其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而荣某某回复称其在衡阳打工,要下个月才能回来。司法所社区矫正专干立即要求其马上回来报到,并告知了相关后果,但荣某某不听劝告,认为自己是在衡阳打工,又是在自己岳母家中,与家人在一起,不需要司法所管理,仍然我行我素。司法所社区矫正专干接连几天给荣某某打电话,其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时甚至连电话都不接。针对这情况,司法所及时与矫正小组及村干部联系,并找到平时跟荣某某要好的朋友,让他们帮忙给荣某某做思想工作。荣某某仍然以打工挣钱为由,拒不回司法所报到。后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荣某某答应月底拿到工资就回来报到,3月31日,荣某某赶到珠山司法所报到。 对荣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3月31日上午,荣某某赶到珠山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对其不假外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荣某某主动承认三月初就去了衡阳打工。司法所召开了民主评议会议,并向零陵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荣某某一次警告处分。零陵区司法局进一步核实情况后,认为荣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请假外出情况属实,但又考虑到荣某某全家都在衡阳,建议荣某某变更居住地,在荣某某不接受变更居住地建议的情况下,同意给予荣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荣某某不请假外出,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31日,珠山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零陵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荣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零陵区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于2017年4月1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日,零陵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珠山司法所会同荣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荣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荣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荣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荣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荣某某不请假外出的原因,原来他妻子带着孩子共同生活在衡阳,孩子也在衡阳就学,自己一个人在家里又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就通过其岳父在衡阳给找了一份工作,想着既可以打工挣钱,又能够与家人生活在一起。 给予荣某某警告后,珠山司法所决定对荣某某的矫正措施进行调整,将其由普管级升为严管级。为了能够让荣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荣某某的矫正小组、村干部及其朋友的联系,帮助荣某某在家里找了一份比较合适的工作,便于以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荣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荣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被收监执行,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在以后的日常监管当中,荣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监管,按时来司法所报到,参加社区服务,并主动向社区矫正专干汇报。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荣某某的这次警告处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所里新来报到的服刑人员以及其他个别的不太遵守管理规定的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