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男,45岁)、李某(女,40岁)一同到公证处进行咨询,他们二人所遇到的问题是刘某、李某近期准备结婚,刘某系再婚,李某系初婚。刘某是公司老板,在自己的公司持有70%的股份,而且自己购买了大量的股票,还有数目可观的存款。李某多年在国外工作,也有很多外币存款、房产和基金,二人都担心将来如果二人的婚姻不稳定,会产生财产纠纷,就想在结婚前将二人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做个明确约定。将来即使二人的婚姻破裂,也不会影响各自的财产。 公证员听取当事人的申请意图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在约定书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双方婚前、婚后二人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可以约定哪些财产为其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于是刘某、李某约定二人结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均仍归其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不管财产是他们婚前取得的还是婚后取得的,都明确了归属,二人的顾虑都得到了解决。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不得以约定的形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京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甲方):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乙方):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书 甲方刘某、乙方李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甲、乙双方在订立上述约定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的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书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申请人刘某与李某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约定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约定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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