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9日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居民金某某、谭某伙同李某某,到龙江县某镇盗取5名被害人的电机共十一台。金某某、谭某负责拆卸并将电机装车,李某某用手机为二人提供照明,后金某某、谭某将所盗电机出售,李某某未获利。经鉴定,被盗的11台电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020.40元。 经侦查,2021年3月15日,龙江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龙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2021年3月25日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公函。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公函后,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当天即指派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姜海峰律师承办此案。 姜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2021年4月2日进行阅卷,梳理了案件过程、李某某平时表现、该案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等情况,查看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明确是否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以及有无从轻、减轻等情节。2021年4月6日,姜律师及时会见受援人李某某,听取李某某的陈述和辩解,告知法律援助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诉讼权利义务和风险及应注意的事项等,核实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情况,核实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 结合阅卷及会见情况,姜律师认真制作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李某某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李某某属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感化为主要方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李某某涉嫌罪名是盗窃,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轻微犯罪,存在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从主观上讲,李某某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主观恶性很小。李某某上学念到初一便辍学在家帮父母养牛种地,平时不和别人来往,只和姐夫谭某在一起玩。某一天听说姐夫他们偷电机,心里觉得十分好奇,出于好奇的心理状态一起参与盗窃电机。李某某与姐夫谭某事先没有谈起过分赃的事儿,事后李某某也未分得赃款。可见李某某并不是出于贪念的动机,不是为了分得赃款的目的,所以说李某某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不明确,其主观恶性很小。 李某某在盗窃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属于犯罪轻微的从犯。因为李某某的姐夫谭某在伙同李某某盗窃的之前和之后,进行过多次盗窃电机的活动。盗窃电机的发起和推进与李某某都没有因果关系,李某某都没有起到原因力、驱动力的作用。在谭某的多次盗窃中,李某某仅仅跟着去了一次,而且李某某既没有提供汽车,也没有开车。既没有选择作案地点,也没有指示行走路线。既没有寻找作案目标,也没有实施拆卸电机、搬运电机的行为。既没有窝藏赃物,也没有销售赃物。李某某仅仅是用手机提供了照明而已,其起到的作用很小,所以说李某某属于犯罪轻微的从犯。 李某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李某某上学期间与同学友好相处,从不打架斗殴,辍学之后在家孝敬父母,积极帮助家里养牛种地。李某某与邻里之间也是和睦相处,从不招惹是非。据李某某邻居和村干部陈述,他们对李某某的印象都很好,评价都很高,都表示难以相信李某某能够做出盗窃的事情。 李某某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案发后,李某某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取得公安机关的认可。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还向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都充分表明李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明其悔过自新的决心。 综上所述,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因一时好奇而误入歧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李某某的父母身体都不好,其父亲双侧股骨头坏死,没有劳动能力。李某某的父母还希望他学习点技术,将来成为家里的经济支柱和未来的希望。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会给李某某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李某某的家庭完整,具备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其父母能够对其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因此,援助律师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李某某案发时16岁,平时表现较好,为人孝顺,与父母关系和睦,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李某某能够听从父母的管教,与家属关系比较融洽,其父母能够对李某某进行有效监管,其再犯可能性较低;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动机简单;有悔罪的态度,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从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从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盗窃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从法律角度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督促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开展调查取证,从主观恶性很小、是犯罪轻微的从犯、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等方面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通过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起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