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其顺利实现债权,近期银川市国安公证处依据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宁夏公司)的申请,先后派出公证人员104人次、历时14天,完成了2500余吨质押财产的清点及124份样品送检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 2021年XX月,某宁夏公司因宁夏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公司借款,期限已到但未按约偿还。为保障其债权,该公司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对质押财产的盘库、过磅、抽样、评估、送检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 考虑到参与单位数量多、质押财产数量大、保全工作量重等因素,公证员多次与申请人、各参与单位详细沟通,精心设计保全工作方案,在得到充分认可和肯定之后开始工作。为保障本次保全证据公证高效高质完成,公证处抽调多组公证人员轮流倒班,大家克服潮湿、阴暗的工作环境和连天昼夜的公证时间,尽心尽力对存储仓库内的羊绒(或羊毛)、牦牛毛(或牦牛绒)分垛、分包计量,唱重、记录,逐一清点、登记造册、累计汇总……清点后,交由监管公司、保管公司、申请人三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再对评估公司对质物抽样、封存、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保全证据,让整个清单、评估、送检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不仅确保了清点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同时确保了样品与质押物的同源性,使债权人(质权人)对大宗质押财产的数量及品质有了明确的掌握,对国有资产保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受到了申请人的好评与赞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宁银国安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XX宁夏公司) 负责人:万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朱某与公证人员王某某(以下合称公证人员)具体办理,张某同意以上公证人员办理本次公证。 张某于2021年XX月XX日向以上公证人员称,因债权债务关系,宁夏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羊绒(或羊毛)、牦牛毛(或牦牛绒)向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申请人为固定质押物的现状,维护合法权益,向本处申请对某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公司)就质押物盘库、过磅、抽样、评估、送检(不含样品检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就上述公证申请事项,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委托书等。公证员朱某向张某告知了办理本次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以及张某在办理本次公证中的权利及义务。朱某告知张某在使用该保全证据公证书时,应当将其作为一项证据使用,不得不当使用公证书。张某表示清楚、明确以上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承担使用不当所引发的全部法律后果。公证员向张某介绍了可以选择的保全证据方式后,张某选择现场踏勘、录像、拍照并刻录光盘、制作工作记录的方式办理本次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次保全按照以下过程进行: 2021年XX月XX日上午11:30,公证人员朱某、王某会同申请人工作人员张某、来某、杜某、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杜某某、潘某某、宁夏某金融仓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归某某、陶某某、某宁夏公司工作人员崔某及工人来到宁夏XX绒业有限公司东大库。XX评估公司提供磅秤,并对磅秤进行校准。宁夏某金融仓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崔某打开东大库门锁,各方进入东大库进行查看。工人使用挖机掀落硬包或软包,各单位工作人员依次按照以下顺序对每个硬包或软包进行称重并取样: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硬包或软包进行编号,工人将上述硬包或软包放置在上述磅秤上,公证人员进行唱重、记录,然后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硬包或软包进行抽样,并将样品装入与硬包或软包编号相同的包装袋内,每个垛抽取的样品集中放入一个或两个大的编织袋内,某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编织袋进行编号。同日下午18:00上述保全工作结束(同日中午12:00-14:26,工作人员休息,上述保全工作暂停,期间全部人员离开东大库,磅秤及样品放置在东大库,宁夏某金融仓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崔某在上述其他人员监督下负责锁门及开门),样品放置在东大库。 本公证员朱某某、助理王某某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录像,本公证员依据现场情况制作《某公司在押品现场勘验记录单》1份(见本公证书“附件2”,原件留存于本处,复印件分别附公证书),XX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称,受测量工具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及影响,以上称重数据允许有合理误差,经统计,公证人员朱某某、王某某2021年9月18日在宁夏某绒业有限公司东大库合计清点羊绒(或羊毛、牦牛毛、牦牛绒)总重量为14970.4㎏,清点包数与本公证书后附《某公司在押品现场勘验记录单》相符。 本公证员依据现场情况制作《工作记录》1式3份(见本公证书“附件1”,1个留存于本处,另外2个分别附公证书)。本公证员后期将照片及录像复制在3个移动硬盘中(见本公证书“附件3”,1个留存于本处,另外2个分别附公证书)。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某公司在押品现场勘验记录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参加人的签名属实;照片与录像刻录于移动硬盘中,照片与录像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附件:1.《工作记录》(1份); 2.《某公司在押品现场勘验记录单》(复印件,1份); 3.移动硬盘(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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