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当事人彭某香向鹤峰县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按照公证便民的工作要求,公证人员热情接待,一次性详细告知了办理工作流程。XX月XX日,彭某香再次来到我处反映,自己与其他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上发生纠纷,请求公证处调查核实取证并帮助调解纠纷。 经过我处认真调查核实,被继承人向某广的基本情况:被继承人向某广与覃某莲系原配夫妻,二人生育有二个女儿向某洁、向某韵。被继承人向某广于19XX年与覃某莲解除夫妻关系。19XX年XX月XX日,被继承人向某广与彭某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彭某懿。被继承人向某广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向某广生前与彭某香共同出资购买了坐落于鹤峰县太平镇集镇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面积XX平方米。 梳理了全部事实后,鹤峰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分别联系了彭某香、彭某懿、向某洁、向某韵,积极宣传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各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只有和平化解纠纷、维系亲情伦理,才是对死者最大的尊重。经过温情的沟通协调,各方最终达成遗产继承分配方案,公证员根据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意见,拟定了遗产分配协议书,一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在和风细雨中解决。 公证参与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新探索,公证机构作为完全中立的第三方,不代表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够真正从客观出发,保证各方权益最大化,同时也是公证机构立足职能服务群众的有力探索,充分实现了“法”、“理”、“情”的协调统一,在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信、推动司法改革、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鹤峰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彭某香,女,196X年XX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茅坝村XX组XX号。 彭某懿,女,199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茅坝村XX组XX号。 乙方:向某洁,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茅坝村XX组XX号。 向某韵,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茅坝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遗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彭某香、彭某懿与乙方向某洁、向某韵于202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办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彭某香、彭某懿与乙方向某洁、向某韵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甲方彭某香、彭某懿与乙方向某洁、向某韵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当事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彭某香、彭某懿与乙方向某洁、向某韵于202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上甲乙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鹤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