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2日23时20分许,陈甲驾驶轻型货车从福建往温州市苍南县方向行驶,途径232省道12公里300米路段时,与对向由陈乙驾驶的大货车(河南太康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发生碰撞,造成陈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苍南县交警大队将此案委托苍南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出具前先行调解。参加调解有死者陈甲家属及大货车司机委托代理人陈丙。 死者陈甲家属认为,死者陈甲正值壮年,其子女均未成年,最小的女儿仅为三岁;且陈甲的父母亲都健在。陈甲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的意外死亡给家人带来经济上、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故赔偿金额绝对不能低于160万。 大货车司机的委托代理人陈丙认为,大货车的商业险额度为50万元,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有责限额最高只能赔62万元。大货车司机陈乙的家庭经济不富裕,全靠陈乙赚钱养家。死者陈甲为农村户口,按规定达不到如此巨大的赔偿金额,且交警部门还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两车司机责任未明确划分,大货车司机最多只能赔偿7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户籍性质的认定,死者陈甲虽为农村户口,但一直在县城丈母娘家居住,这种情况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对本案最大的争议—陈甲是否能依据城镇标准赔偿进行梳理。依照《2017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等规定:“其他结合受害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参照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情形。”本案中陈甲为农村户口,其居住在县城丈母娘家里,但并没有置办房产,也没有办理暂住证,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收入来源地为县城。 10月15日,调解员组织第一次调解。调解员为取得双方信任,采用面对面调解,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计算了赔偿金额并对赔偿做了详细的说明,建议双方可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总和的一半来进行赔偿。陈丙提出最多只能承担70万元。因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死者陈甲家属的情绪再次激化。第一次面对面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利用分开谈话的机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及利益诉求,做到话不说满,以倾听为主,同时兼顾死者陈甲家属急需善后赔偿和大货车司机陈乙家庭不富裕的实际,劝说死者陈甲家属为对方考虑,打消高额索赔的念头。此外,想方设法建议陈丙提高赔偿数额。通过上述措施,现场气氛趋向缓和,双方立场有所松动。调解员决定暂时缓一缓,让双方从对抗情绪中走出来。 10月18日,调解员组织第二次面对面调解,将赔偿金额缩小到81.8万元。正当赔偿金额趋向达成一致时,陈丙突然提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存在难度,调解工作再次遇到难题。此时,调解员及时提出分期付款的办法,征求死者陈甲家属的意见。死者陈甲家属通情达理,给予同意,至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根据协议内容,大货车司机陈乙于2017年10月23日向死者陈甲家属支付赔偿款31.8万元,并于2017年12月5日之前将剩余赔偿款50万元付清(如大货车司机陈乙提前拿到保险理赔金,三日内将50万元付清)。
【案例点评】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对于主要在城镇生活但缺乏相应证明的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如果一味固执于法律对户籍的要求,哪怕退一步,按照司法解释还是需要某些书面材料的证明。但是,在现实中很难达到要求,势必会让一些弱势群体吃亏。本案中,死者陈甲家属是带着满腔怒火而来,他们最初提出的要求往往带着严重的感情色彩,偏离了法律规定,调解员结合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提出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总和的一半来进行赔偿的方案,慢慢将死者陈甲家属不理智的心态调整到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理智心态上来,为缩短双方的诉求差距成功调解打下基础。这就是对人民调解是“情”与“理”的融合这一理念做出的最好的诠释。应当说,随着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进城谋生,此案的调解模式为这些务工人员建立一道正义的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