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涉嫌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吴某、陈某、葛某等3人共同承包某公司816亩国有滩涂用于水稻、小麦等粮食种植。2013年下半年,李某入股。2014年元月,李某在对上述协议内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吴某、陈某、葛某等3人对上述承包的滩涂预估面积为1000亩左右,并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吴某、陈某负责申报粮食补贴,所得补贴资金中1000亩归全体股东共有,如果有超出1000亩的部分则归吴某、陈某所得。后吴某、陈某通过伪造土地承包合同、扩大虚报实际种植面积为1768亩等方式,通过某乡政府审核,2013年至2015年连续3年获取国家涉农补贴资金共计622964.24元,含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小麦良种补贴等补贴项目,此补贴合伙人按协议分配补贴款。2016年11月,宿松县纪委在初核李某等人共同承包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所有关问题时,发现吴某、李某等4人涉嫌虚报种植面积骗取涉农补贴等问题,故将吴某、李某等4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宿松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经侦查,吴某、李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 2017年8月29日,宿松县检察院以吴某、李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次日,李某家属向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李某所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且本案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李某尚未委托辩护人,因此,宿松县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李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石焰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在县法院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后,会见李某。据李某陈述,其在本案中只负责管钱,葛某负责生产,而陈某除负责管账之外,还与吴某一起负责处理外部关系和申报粮食补贴等具体事项,故李某对于如何申报粮食补贴等情况一概不知,更未参与其中。 由于本案涉及国家政策性规定较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承办人反复阅卷,仔细与李某核实案情及相关证据,调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将该案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 2017年9月12日,宿松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所涉滩涂已种植粮食作物,能否获得国家综合粮补尚存争议。 (一)证据材料显示,在滩涂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应获得综合粮补,依据县一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不足以定罪。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7】543号)第四条第2项规定:“省财政分配补贴资金依据的是各市、县(市、区)小麦、稻谷播种面积和产量数据,已包括非计税土地以及驻当地的国有农场……在对农户分解落实补贴资金时,必须将承包非计税土地以及国有农场、农垦企业土地种植小麦、稻谷的粮食生产者一并纳入。”即非计税面积种粮亦可申报粮食补贴,而本案公诉机关却适用《宿松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水面养殖使用证以华阳河下仓水位14米(吴淞零点,下同)时水面面积为使用面积”,同时适用《关于加强国有水域滩涂管理工作的通知》(松渔【2007】16号)第三条“今后海拔高程14M以下的滩涂不得实施林业项目和土地开发项目。凡涉及水域滩涂,未经认可的,一律不得立项和兑现有关政策补助”等宿松县规范性文件,认定应当追究李某等人刑事责任,显然错误。 (二)所涉滩涂不应获得粮补,以及行为人超出面积申报,其责任主体应当是审批机关而非被告人。李某系普通公民,不能全部知晓有关粮食补贴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相关单位亦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知晓途径有限。同时,申报粮补存在对土地性质、实际种植面积等事项的严格审查程序。因此,李某等人可以申报,但审批机关的审查不严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根源。 二、李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且存疑。 (一)根据李某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李某于2013年下半年才参与股东事项,并未参与申报粮补相关事项。《水产局粮贴审核表》显示,审核日期是2013年1月6日,结合其它申报材料、粮补文件和当事人笔录,能够证实粮补的申报和审核均在2013年上半年已完成,而李某此时尚未参与任何管理事项。因此,如果本案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则是由吴某、陈某、葛某3人完成,与李某无关。 (二)证据材料只有吴某、陈某两人的猜测性证言提及李某申报粮补之前知情,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证据存疑。 (三)李某主观上认为,经审批机关批准所获得的粮补,则属于合法所得,完全符合常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李某实际也只得到预估的1000亩粮补。因此,最多也只能认定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本案不存在虚构面积。 (一)宿松县方圆测绘队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涉及刑事处罚乃至影响量刑的测绘面积,明显不合法。同时,测绘现场未经李某等人指认界址,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依法不应当采纳。 (二)李某是一名普通公民,无法做到精确确定绝对种植面积,其所估计的约1000亩与实际可能只有800多亩完全正常,也符合常理,该情形不能因此认定存在虚构。 (三)宿松县方圆测绘队测绘的面积之外的东北方向,还有一块100多亩面积未测算。因此,李某等人认为种植面积约1000亩亦完全正常。 承办律师还向法庭阐述了李某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自愿退还非法所得、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且多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法庭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在对李某正确定罪的情况下,对其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2017年12月24日,宿松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1768亩的数额不当,应为虚报951.79亩,骗取粮补335368.29元。对于实际承包水域滩涂816.21亩取得的粮补287595.95元,虽申报材料不实,但因实际种植了农作物,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查不严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故对816.21亩取得的粮补不认定为诈骗。县法院还采纳了李某属于从犯、坦白、自愿认罪、退还非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刑5年至9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的诈骗案。基于受援人已实际领取粮补的事实,承办律师主要从虚报的粮食种植面积、受援人参与虚报的过错程度入手,充分收集相关政策和证据,达到为受援人减轻刑罚的目的。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有助于法庭更好地查明犯罪事实,有助于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这也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罪刑均衡原则。本案中,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向受援人详细解释了其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真反省、退还非法所得是减轻刑罚的正确选择。另一方面,承办律师对公诉人提供的案件证据的质疑和犯罪行为的归责,促使法院对李某的犯罪事实和应受刑罚有了更加准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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