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是北京市朝阳区某老旧小区的业主。由于该小区建成20余年,缺少监控设施,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为加大对进出人员的管理,在大门口处的电线杆上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用来监控进出人员。2022年7月,赵某找到物业公司,表示新安装的摄像头在自己家阳台对面的电线杆上,对着自己家中,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物业公司则认为安装摄像头能够提高业主的安全系数,是增强小区安防的有效措施,便于小区管理,且安装摄像头符合相关要求并无不妥。双方僵持不下,赵某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调解过程】
接到赵某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派调解员迅速开展前期的调查工作。调解员了解到,该小区平时外来人员进出频繁,人员杂乱,为小区管理带来很大安全隐患。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小区物业为了配合上级疫情防控要求,查补疫情防控漏洞,规范服务管理,加强小区安防,在小区的主干道以及显眼位置加装了监控摄像头,并提前1个月在各单元楼内张贴通知,征求业主意见。在征求业主意见期间,大多数业主对物业的做法表示赞同,但也有一小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认为安装摄像头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同时,调解员还了解到,对于反对的业主,物业公司并未做后续的沟通解释工作。 物业经理韩某告诉调解员,由于小区有租户,人员流动性较大,疫情防控形势紧张,所以需要尽快安装摄像头来加强小区安防,保证物业公司的正常服务管理。掌握情况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分析认为,该起纠纷表面上看是监控的安装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业主的个人利益与小区集体利益的冲突。 调解员向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次调解中,赵某不愿意其住所地的隐私有暴露风险,符合法理。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对于是否能在大门处安装摄像头,物业公司虽然提前1个月在各单元楼内张贴通知、征求业主意见,但是对于一小部分业主提出的反对意见,物业公司并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就擅自安装了摄像头,这是不符合规定的,物业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 调解员又从情理上对双方进行了劝解,他表示理解物业公司面对新冠疫情采取的加强安保措施,这势必对居民的个人隐私保护造成一定的难度。他也对赵某表达了理解,并点明了在面对疫情管控严格、社会情绪紧张的现状下,监控摄像头对保护小区居民健康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也符合公共利益。调解员劝导双方,其实小区的监控也保护了赵某,但物业公司不能依此不尊重赵某及其他有类似困扰的业主的个人隐私权。双方对调解员的话表示赞同,赵某提出,只要监控摄像头不会拍到自己的生活隐私,自己并不反对安装。 于是,调解员和安装摄像头的工作人员一起上门查看,发现电线杆上的监控摄像头可视范围确实包括业主赵某家阳台的一角。调解员再次找到物业公司,指出物业公司安装摄像头是主动作为,值得点赞,但是该行为是摸石过河,也要警惕侵犯业主隐私权的风险。 面对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物业公司表示愿意将监控摄像头进行移位安装,但是希望调解员能帮忙和赵某沟通,请求其撤销对物业公司和相关人员的投诉。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来到赵某家中,告知赵某物业公司已经同意移位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赵某维护自身权益的举动点赞,鼓励赵某及其他居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赵某对物业公司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物业公司当场将拍摄到赵某家的摄像头拆除后移位安装,将原监控摄像头位置延长半米。 2.物业公司于本周内针对摄像头的品牌、安装位置等广泛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进行采纳,对居民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3.业主赵某撤销对物业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的投诉。 4.此次纠纷处理后,双方不再因此事有其他纠纷和争议。 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物业纠纷虽看似简单,但极易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升级,因此需要调解员妥善处理,谨慎对待。 一方面,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监控,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安装摄像头的个数和地点应当科学合理,在安装之前应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且明确告知业主安装事项,确保不侵犯业主隐私权。 在这起纠纷中,调解员能够快速找准矛盾焦点,及时查找相关法律条文,迅速从纠纷中梳理出相关法律关系,并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使双方当事人都能认识到自身的不妥之处,最终促成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