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8日,韩某某位于海拉尔区某小区的门市房需要装修,于是找到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装饰装修面积为套内面积:25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韩某某供应其余部分材料;双方约定本合同工程造价156391.00元,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即109500.00元,剩余30%工程款即46891.00元在中期工程也就是木工验收3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当日,韩某某支付了70%工程装修款,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按照约定购买材料开始施工。由于在2021年8月5日,海拉尔区出现新冠疫情,导致送货人员无法将部分材料送达,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表示待疫情解封材料能够送达后立即施工,并及时将此情况告知韩某某,韩某某对此知情并表示同意。新冠疫情结束后,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及时恢复施工,并在2021年8月30日将中期工程完工,木工退场,但是韩某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30%的工程尾款,2021年9月30日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后,韩某某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经过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多次催要,韩某某于2021年11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支付了其中的2万元,剩余26891.00元韩某某说到时候在结清,但是迟迟未予支付。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无奈特向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支持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的仲裁请求,以维护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新冠疫情是否是构成延期付款理由?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韩某某于2022年3月17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尾款18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韩某某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向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给付装饰装修尾款18000.00元,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未支付的部分,并要求被申请人韩某某给付逾期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9日至装饰装修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1791.00元,退回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仲裁费258.00元,剩余仲裁费1533.00元由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装饰装修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7月份,海拉尔发生疫情时间为2021年11月份,因此本案不存在因疫情原因导致装修时间延长的问题,且呼伦贝尔市某装饰公司在完成装饰装修义务后,韩某某并未提出延期履行的问题,对于装饰装修的房屋质量也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韩某某不按时支付装饰装修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结语和建议】
本案虽然争议不大,但是属于疫情期间发生的纠纷,韩某某的门市为台球厅,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给各方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本案仲裁员基于疫情期间特殊情况,对双方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了调解,仲裁员以知情释法,闻言审听的原则为双方化解了纠纷,并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愿,采用双方都满意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