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男,198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201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两年六个月。2015年9月22日,郑某到安平县司法局报到,由西两洼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的情况 1.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悔罪认罪态度比较差,没有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认为自己既然没有进监狱就和正常公民没有区别,对司法所的教育管理有很大抵触情绪。因此,郑某经常不主动按时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司法所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教育以及社区劳动服务时,都需要西两洼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督促,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其要自觉按时主动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劳动,郑某表面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依然是我行我素。 鉴于郑某的表现,西两洼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特别是其亲属加强劝导,严肃指出其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同时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2016年1月,郑某又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于1月19日报县司法局,提请对郑某实施警告,县司法局经过核查事实并经过执法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评议,于2月23日作出警告决定,当日将警告决定书送达郑某本人。但此次警告的警示作用并不大,在此后的日常教育管理中,郑某仍旧是不按时报告,每次还是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才勉强到司法所报告。 2. 对郑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调查取证。鉴于郑某多次不按规定进行报告,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社会服务劳动,司法所决定进行严肃处理。2016年7月,郑某再次被司法所电话催促仍旧拒不报告,司法所认为郑某已经构成较为严重的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向县司法局提出应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县司法局在派出人员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郑某的一贯表现,决定向安平县公安局提请对郑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8月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三十条,制作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县司法局。3日,县司法局在执法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向县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8月9日,安平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对郑某实施行政拘留6日。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8月9日,安平县公安局依法对郑某实施行政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被行政拘留6日后,思想上产生了很大触动,终于认识到自己犯下的严重错误,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重新有了明确的认识。郑某认知到自己没有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是法律的轻判,但必须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矫正教育,必须按规定报告思想状况,必须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只有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才能顺利渡过缓刑考验期,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甚至可能会被撤销缓刑,到监狱服刑。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郑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8月3日,安平县司法局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检察科,8月9日,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检察科。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处罚一个,教育一片。对郑某的行政拘留,对全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县司法局以此为契机,开展了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教育,一些平时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了极大震撼。在警示教育中,司法局强调,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要强化服刑在矫意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要强化学习意识,学法律、学技术,不断增强自身素质,为今后个人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许多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自己总认为在社会上服刑,和其他公民没有多大区别,不应该受到这么多管束,现在终于对自身的身份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管理职能有了深入的认识,在以后的报告、学习、劳动过程中,决心要态度端正,规规矩矩,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行政机关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开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部门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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