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98年1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因抢劫罪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城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止,于2016年8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甘肃省金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会同教育科对罪犯李某进行了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并出具了《罪犯李某再犯罪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罪犯李某身体健康、性格外向开朗,无明显人格缺陷、无暴力倾向、无犯罪思维,能够认识到犯罪带来的危害,出监再犯罪危险性小。 2019年6月12日,甘肃省金昌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甘肃省金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提请假释事宜。参会民警综合评价该犯现实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努力克服自身学习基础差、文化底子薄的困难,主动向教员请教,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能熟练掌握劳动技术,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车间生产工具,在同犯中起到了较好的带头作用。 截止2019年5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该犯获计分表扬4次,结余奖分567.2分。罪犯李某母亲早年离家,还有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妹妹,父亲打工收入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甚微,尽管家境比较困难,该犯仍然主动全额缴纳罚金3000元。 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李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罪犯李某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生理和心理状况评估认为罪犯李某出监后再犯罪危险性较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提请假释。 2019年6月14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罪犯李某假释法定条件,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依据主管民警证明材料结合与会人员对李某日常表现的评估,认为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危险性较小,一致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监狱向罪犯户籍地礼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礼县司法局收到我狱关于李某的《委托调查函》后,指派专职调查人员会同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组成了调查工作组,对李某进行调查并出具了《祁山司法所关于罪犯李某适用假释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罪犯李某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为其担保,符合适用假释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适用假释。 2019年7月5日经监狱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7月8日,金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并作出了同意罪犯李某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罪犯李某假释材料和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提出的检察意见,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李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2019年8月1日,金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执行机关(监狱)所提假释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