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龙某某,男,1991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2022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1年1月14日,龙某某到贵州省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理由 2022年5月4日,司法所在对龙某某进行实地查访的过程中,龙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想外出前往铜仁市碧江区生活,工作人员经实地查访了解到,龙某某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家庭较为困难;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龙某某经多方筹资想与他人在铜仁市碧江区合伙经营了一家海鲜店,因未请工人,合伙人忙不过来,遂希望能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至铜仁市碧江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2022年5月10日,龙某某向司法所提交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书面申请,并附营业执照、入股协议和门面租赁协议。2022年5月11日,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组织力量前往铜仁市碧江区某海鲜店进行实地调查,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并向合伙人调查核实了解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中的良好表现,2022年5月12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拟同意龙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将龙某某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上报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审批。2022年5月14日,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龙某某有关材料后,依法批准龙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监督管理 2022年5月14日,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向龙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龙某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其保持手机畅通,及时汇报位置信息,严格落实外出期间疫情防控措施。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外出期间,龙某某每天使用“在矫通”APP早中晚进行人脸识别签到3次,定期将工作的图片及视频发送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通过电话、视频通话等方式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个人情况。 (四)依法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效果 依法批准龙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后,龙某某顺利地办理了相关手续,其海鲜店的生意越来越好,每月分红能达6000元左右,龙某某表示自己一定会诚信经营,努力回报社会,也会牢记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公民。江口县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依法审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既鼓励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创业就业解决困难,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也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注解】
一是要严格把关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不发生脱管及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