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淼涉嫌强奸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淼初中毕业后辍学外出至湖北省黄石市某KTV务工,通过QQ认识了大冶市某中学女生程某(案发时13岁),并与之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小淼对程某产生好感,遂将程某带回家中留宿,期间与程某发生了包括性器官接触的性行为。数天后,程某的亲友找到小淼家中,发现程某与小淼同居在一起,遂以小淼涉嫌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程某进行了妇科检查,检查结果是程某外阴、阴道口、处女膜未见擦痕及破口。 因小淼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淼提供辩护,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凡为小淼涉嫌强奸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到,受援人小淼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浠水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15日决定对小淼取保候审,在家中居住,遂立即联系了小淼的家长了解案件情况,得知:案发后,原本自尊心极强的小淼背负上很重的精神负担,几个月的刑事拘留,给他造成巨大心理创伤,原本开朗活泼的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抗拒与人交流,沟通难度大。承办律师主动前往受援人小淼的家中进行会见。在小淼家中,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淼,为了避免多次描述案情给小淼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采取了阅卷为主、询问为辅的方式了解案情,把沟通的重点放在安抚小淼的情绪和心理开导上,从如何调整心态以及将来如何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方面提出了合理建议。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案情相对简单,犯罪事实、证据清晰,并且对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本案辩护的重点在于量刑,即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淼,找到真正适合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角度考虑,非监禁刑罚是对小淼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小淼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浠水县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执行缓刑需要的各项条件,让小淼的父母为小淼争取判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在开导小淼的同时,承办律师与小淼的父母进行了更深入的沟通,首先指出了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小淼父母长期疏于教育、缺少关爱有着直接关系,同时嘱咐其遇到这种问题时,不要再额外给孩子过大的精神压力,应重在帮助教育其认识错误,树立是非观,在日常生活中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逐步帮助小淼走出心理阴影,逐步融入社会,步入人生正轨。 与此同时,恰逢本案的主审法官为小淼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系列活动,承办律师主动配合主审法官,鼓励小淼积极参与相关活动,鼓励他多与人交流,放下心理负担,勇于面对错误,承担责任。 庭审中,因涉未成年人犯罪,本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提出了七点辩护意见:一是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四是本案属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且犯罪的开始是两个人谈恋爱,案件的发生系被告人文化知识浅薄,缺乏法律常识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五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六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七是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的条件。 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2017年3月3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淼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件,承办律师能有效抓住犯罪主体及罪名的特殊性,把援助重点放在对受援人的帮扶教育上。通过耐心对受援人进行开导、细心与受援人父母进行沟通以及主动配合法院完成对受援人的心理疏导相关工作,来完成使受援人在接受刑罚的同时,又可以顺利融入社会的援助任务。承办律师坚持做好其中的每一个细节,例如为避免对受援人造成二次心理伤害,选择受援人家中而非律所作为会见地点,再如除了考虑受援人的心理压力,还考虑到受援人父母的精神负担。因为承办律师及早就意识到,这些环节任何一个处理不好,案件的援助结果可能出现法律效果较好、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甚至给受援人造成心理障碍,影响其健康成长,将来难以融入社会。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看似做了很多与辩护无关的工作,实则是在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因为一名优秀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必是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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