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4日,农历新年过后刚上班,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值班人员就接待了一位当事人称要咨询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万某甲告诉值班公证员,他于2015年患直肠癌随后做了手术,病情得到好转,但2016年1月发现癌细胞转移到了肝脏遂进行了二次手术,并一直化疗至今。他与前妻赵某于2000年离婚,两人生有一子万某乙;之后的2003年10月他和现任妻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万某甲生病后其儿子万某乙对其不闻不问,一直是妻子刘某在身边照顾。万某甲和刘某结婚后,他们在合肥市和阜阳市购买了三套商品房,因万某甲现在身患癌症,不知到什么时候可能就不行了,为了防止其死后儿子万某乙和现在的妻子刘某因上述房产产生纠纷,想通过遗嘱对三套房产进行处理。因为万某甲户口在阜阳,但长期住在合肥,遗嘱涉及的房产也分在两地,不知道应该向哪个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所以想进行咨询并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值班公证员听完后,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老人听,并告知其可以在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并将所需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在万某甲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公证机构为其办理了手续并尽快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万某甲,男,一九XX年十二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万某甲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古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万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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