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载,2013年8月9日,被鉴定人史某(男,30岁)、同伴李某与贾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厮打,史某被贾某击中头部倒地后,其同伙李某驾驶汽车准备撞击贾某,汽车从史某倒地处驶过,之后史某又被贾某等人踢打,造成全身多部位损伤入院治疗。伤后20天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重伤。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分析伤者肝脏损伤的形成机制,并重新鉴定其损伤程度。2013年11月5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到委托机关送检材料,包括事发时录像、住院病历及影像学资料、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要求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腹部正中见纵行手术瘢痕,全腹软,无压痛。 3. 阅片所见 2013年8月10日CT片:未见颅内出血及骨折,见左额部头皮肿胀;左肺挫伤,胸骨及左侧部分肋骨骨质不连续;腹盆腔积血,腰1左侧横突及腰2右侧横突见透亮线影。 2013年8月12日CT片:右胸腔少量积液,胸骨及左侧部分肋骨骨质不连续。 4. 阅读视频 视频资料中见史某先被打倒,而后遭到脚踢踹、拳击打。史某仰卧倒地,方向与马路通行方向一致,即平行方向,此时汽车开过来,当汽车冲向贾某时,踢、打史某的贾某闪开,而后汽车从史某倒地的地方通过,史某体表未见碾压、拖擦、牵拉痕迹。
【分析说明】
根据伤后20天鉴定时所摄照片上所示伤痕形态,右耳后损伤符合打击伤,左胸部条状伤痕符合棍棒类致伤物体打击形成,腹部切口为手术切口。双膝部伤痕在膝前,呈不规则片状,跌倒时双膝与地面接触可以形成,右大腿前面皮下出血为挫伤,脚踢、踹可以形成。腰背部损伤为皮肤擦挫伤,与地面接触可以形成。左肘部无照片,但病历记载其左肘有3cm皮肤碾挫伤,肘部位于身体突出部位,摔倒时与地面接触可以形成。 胸腹部CT片见左侧部分肋骨骨折,结合原鉴定时查体和照片,符合钝性物体打击形成。腰1、2椎体横突骨折,多系间接外力作用形成。伤后病历未记载其胸腹部皮肤存在轮胎花纹印痕及皮下出血等车轮碾压伤特征。根据上述损伤形成的部位、形态特点,可排除车汽车碾压和撞击胸腹部所致。 阅读视频见史某先被打倒,而后遭到脚踢踹、拳击打。史某仰卧倒地的方向与马路通行方向一致,即平行方向,此时汽车开过来,当汽车冲向贾某时,踢、打史某的贾某闪开,而后汽车从史某倒地的地方通过。此时史某已倒地不动,所以不会形成撞击伤,如在身上压过,会留下车轮碾压伤,而史某的身体躯干部并无碾压伤。另外,当汽车通过时,史某的身体随即从车底下露出,没有拖拉的过程,也可排除车辆碾压胸腹部造成上述损伤。 根据手术所见,肝破裂,破裂口在肝脏右后叶,在腹腔的后侧近后腹膜,肝前面近腹壁前面没有破裂。右肾上腺见挫伤局部血肿,探查脾、胃、十二指肠、小肠、结肠、肠系膜、胰腺未见明显损伤。说明损伤集中在腰背部,当腰背部遭到钝性物体打击时,通过力的传导致肝破裂。车辆碾压难以形成。 肝破裂行手术治疗,依据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致肝脏破裂已构成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 c)条之规定,本例肝破裂须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 伤后史某血压80/40mmHg,脉搏150次/分,呼吸22次/分,急诊全麻下行肝破裂修补、压迫止血术,术中见多处破裂口,有新鲜血涌出,腹腔出血4000mL,术中出血3000mL,生命体征不稳,给予输血、补液等治疗,据此认定本例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已达休克期(中度以上)。依据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本次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等,评定为重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2 d)条之规定,其本次损伤引起休克(中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史某被他人打伤,致肝破裂合并失血性休 克等,已构成重伤。 2、被鉴定人史某肝脏破裂符合钝性致伤物体打击形 成,可以排除汽车碾压所致。 (注:鉴定意见书发出后,鉴定人于2014年5月22日出庭,质证后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