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抢劫 非法侵入住宅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陈某某窜至黄梅县小池镇某村一组刘某家,透过窗户发现被害人刘某一人在房内看电视,于是将被害人刘某家电闸关闭,然后强行推开被害人刘某家厨房窗户翻爬入室。随后,陈某某打开头灯,进入被害人刘某的卧室内。此时被害人刘某坐在床上因恐惧而不敢出声,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正坐在床上与自己对视,径直上前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床头的衣服拿起来翻找财物,被害人刘某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将藏在腰间钱包里的105元零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拿到钱后伸手摸被害人刘某的脸部,被害人刘某告知陈某某自己86岁,陈某某问被害人刘某是否认识自己,被害人刘某回答不认识,后陈某某离开现场。 2020年4月26日12时许,陈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刘某家,陈某某透过窗户看见被害人刘某在房内午睡,于是陈某某先强行推开厨房后窗翻入室内,进入到被害人刘某卧室。陈某某上床躺在午睡的被害人刘某身边,被害人刘某随后翻身发现陈某某躺其身边,受到惊吓,于是起身跑出房间并呼救,陈某某遂离开现场。 2020年9月21日,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向法院起诉,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数罪并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因陈某某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有明显的的精神异常表现,黄梅县检察院特委托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本案中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考虑到陈某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黄梅县人民法院通知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人。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王子琦主任,在了解并核实了前述情况后,当即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刘玉律师具体承办该法律援助事务。 刘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赶到黄梅县人民法院阅卷。在看完案卷资料后,感觉陈某某被起诉的罪名有待商榷,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但是检察院已作出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陈某某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件如不及时与承办法官和检察官沟通,陈某某将会按照上述量刑建议判决。情况紧急,辩护人根据阅卷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立即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简要的辩护意见,陈述陈某某在取得财物过程中未使用暴力等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其被追诉的罪名应为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而非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过反复探讨案件细节,法官亦认可该辩护意见,并主动提出向主办检察官沟通。随后,检察院变更起诉,起诉罪名为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变更罪名后,虽然量刑大幅度降低,但承办律师刘玉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量刑还存在辩护的空间。罪名和量刑建议变化后,考虑到陈某某可能会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公诉机关的量刑显然过重,刘律师立即前往黄梅县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向其详细讲解了罪名和量刑建议变更的情况,并劝导其认罪但不认罚。最终,陈某某在承办律师耐心细致讲解下,听从了律师意见,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刘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反复与承办法官、检察官就罪名与量刑进行沟通,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此案不应当对陈某某认定为抢劫罪被公诉机关追诉。在庭前会见陈某某时,征询其意见,向其详细讲解了案件罪名、量刑、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等问题,分析可能判处的宣告刑。期间,参加了一次庭审,提出陈某某所涉罪名及坦白、初犯等量刑问题,并就被害人虽然为孤寡老人,但也不应将此情节过分放大,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 最终法院认定了陈某某的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以及坦白、初犯等量刑情节,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从最初的的十年有期徒刑变为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到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援助律师的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入户盗窃案件,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对受援人陈某某涉嫌犯罪的罪名认定有较大偏差,将陈某某盗窃行为认定为抢劫,进而认定为入户抢劫,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加上被告人陈某某为人木讷、思维联想较慢,自愿认罪认罚,给承办律师办案带来了巨大压力。公诉机关考虑到被害人为独居老人,因此,即使变更了起诉罪名之后,在重新提交的量刑建议中也顶格量刑。本案承办律师尽职敬业通过出色的辩护,在审判环节积极且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该案,既让受援人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服法,又积极正确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争取了合理的宣告刑,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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