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靳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靳某系河南孟津人,长期在外打工,与鲁某是工友,彼此熟悉。2017年6月10日,鲁某联系靳某到河南省某县某庄的一处废旧工厂从事拆除工作,鲁某告知靳某工厂内有一百多吨废铁需要切割,让靳某再联系两人共同把活完成,鲁某口头与靳某约定,支付每吨废铁切割费用140元,整个工作由三人共同完成,切割费用三人均分。靳某与另外两人协商,两人负责切割废铁,靳某负责干杂活。 2017年7月4日,靳某在搬运过程中,不慎被钢板砸中腿部。事故发生后,鲁某随即将靳某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某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靳某为左腿胫骨骨折。在医院治疗20多天后出院,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4904.59元。由于靳某与鲁某比较熟悉,鲁某建议靳某使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减轻自身经济压力。因此,让靳某在病历记录中陈述为“在家不慎从梯子上踩空摔下受伤”。靳某听从了鲁某的意见,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8265.1元,剩余6639.49元全部由靳某自行垫付。出院后,靳某多次找鲁某协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万余元,鲁某认为靳某索赔金额过高,拒不赔偿。 靳某无奈之下,于2018年4月2日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鲁某以及发包方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595.89元,同时保持二次手术费另案起诉的诉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靳某赔偿款30983.41元,发包方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9月5日,鲁某、发包方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请求为:一是本案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是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案由认定不当。二是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靳某是被雇佣,缺少医疗费原始单据、护理人员基本情况和交通费支付等证明。三、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8265元,一审法院没有扣除;靳某自身作为成年人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 靳某收到该上诉状之后,于2018年9月14日向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了解到靳某家庭条件比较贫困,妻子身体不好常年在家务农,父母年迈需人照顾,两个孩子都在上学,整个家庭生计都靠靳某外出打工维持,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此案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9月18日,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昇承办此案。 王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细致听取靳某陈述,询问案件事实,并到二审法院调取本案一审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情况。王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靳某与鲁某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靳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三、发包方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在靳某请求鲁某、李某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是否应对城乡居民医疗补助部分予以减扣。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分析,王律师认为本案雇佣关系成为案件的重点及难点。经过查询大量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得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认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有自主选择权;工作场所、劳动工具是由谁提供;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和支付,是按工作时间定期支付还是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工作内容是否由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完成。 结合本案,靳某经鲁某联系在工地上工作,鲁某在工作时间及工作进程上存在控制、支配权,是按工作量分阶段支付报酬,工作过程中的劳动工具是由鲁某提供,靳某向鲁某提供劳务。因此,靳某与鲁某之间为雇佣关系;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靳某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鲁某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提供的病历住院日期与受伤时间一致。因此,靳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可以得到认定;李某作为鲁某的发包方,应当知道鲁某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因此,鲁某应当承担全额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靳某在治疗过程中,获得了城乡居民医疗住院补偿8265元,在确定鲁某、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时,这一部分应当被扣减。经过沟通,靳某对被减扣的事实表示理解。 2018年11月7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律师主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答辩,由于事实清楚、论据准确,主审法官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建议就本案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庭审结束后,王律师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依法依情依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使鲁某、李某对法律关系有了重新认识。另一方面,告知靳某后续治疗费须另行起诉,会增加各种负担及诉累,靳某愿意就赔偿金额作出让步。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二审法院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鲁某、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靳某各项损失的赔偿款共计24000元整;二、靳某受伤一事此后双方互不追究。调解书达成后,鲁某、李某当即支付了赔偿款。王律师细致的工作,维护了靳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维护权益、承担责任差别较大,因此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认定,往往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明确定性是这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承办律师查询大量案例,准确把准法律法规要义,将理论知识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刻剖析,紧抓雇佣关系的主要特点,将本案认定为雇佣关系,这一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在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寓理于情的沟通协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受援人后续治疗费进行赔偿,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双方的各种负担及诉累,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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