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初,徐州市少华街拆迁项目启动,为及时解决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泉山公证处配合政府工作派出3名工作人员进驻拆迁现场办公。在拆迁咨询过程中,有一户拆迁居民,房主去世涉及法定继承人数众多,无论拆迁工作人员还是当事人都无法理清具备继承资格的人员,因此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经过公证员认真梳理,该继承关系中既有代位继承又有转继承,法定继承人总共十人。公证员耐心解释并同每一个法定继承人单独谈话,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同时协助当事人准备各种公证材料,仅用一个工作日解决了这起拆迁房产继承事宜。同时公证处充分考虑拆迁当事人经济状况,经审批批准,为该户居民减免了一半公证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为继承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进行继承登记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梳理继承顺序,往往还存在大量需要继承人提供但又很难找到、找全的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未经公证的继承登记业务,给登记部门和继承人都带来了难度。 继承公证一直是公证行业最为常见的业务,随着公证便民惠民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公证机构主动调查取证为当事人解决了举证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继承事项有了公证的专业介入,不仅预防了矛盾纠纷,而且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徐泉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吴某1,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少华街X号X号楼X单元XXX室。 吴某2,男,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少华街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 吴某3,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XX路X号楼X单元XXX室。 吴某4 ,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吴某5,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李某1,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东二巷X号楼X单元XXX室。 李某2,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东二巷X号楼X单元XXX室。 谢某1,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X路X号楼XXX室。 谢某2,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门X号楼XXX室。 谢某3,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嘉园X号楼X单元XXX室。 被继承人:吴某,男,一九二六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江苏省徐州市少华街XX号。 叶某,女,一九二九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少华街XX号。是被继承人吴某的妻子。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李某1、李某2、谢某1、谢某2、谢某3因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遗产,于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李某1、李某2、谢某1、谢某2、谢某3 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吴某的身份证明、墓穴证、被继承人叶某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吴某的安葬证、继承人吴某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个人档案资料;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房产估价报告。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李某1、李某2、谢某1、谢某2、谢某3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某于二OO六年一月因病在徐州市死亡;被继承人叶某于二O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因病在徐州市死亡。吴某死亡后,叶某未再登记结婚。 二.被继承人吴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吴某的母亲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叶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叶XX的母亲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吴某、叶某共生子女七人:儿子吴某1、吴某2、女儿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 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二女儿吴某6于一九七五年因病在徐州市死亡并遗有子女三人:儿子谢某1、谢某2、谢某3。 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三女儿吴某7于二OO六年四月十日因病在徐州市死亡并遗有子女一人:儿子李某2,吴某7的丈夫是李某。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遗产: 登记在吴XX名下的坐落于徐州市少华街X号楼X-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XX,建筑面积为51.0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徐土国用(2003)字第XXXXX号。 上述房屋为吴某和叶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四.据被继承人吴某和叶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李某1、李某2、谢某1、谢某2、谢某3称,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对此无争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吴某、叶某的公证遗嘱信息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吴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吴某1、吴某3、吴某4、吴某5、李某1、李某2、谢某1、谢某2、谢某3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并承诺决不反悔。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吴某名下属于吴某、叶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为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遗产,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儿子吴某1、吴某2、女儿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和吴某的父母、叶某的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某的父母、叶某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因此,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共同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二女儿吴某6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儿子谢某1、女儿谢某2、谢某3共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吴某6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谢某1、女儿谢某2、谢某3代位继承。 再因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三女儿吴某7先于其母亲叶某后于其父亲吴某死亡并遗有儿子李某2一人,吴某的配偶是李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吴某7应继承吴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丈夫李某1、儿子李某2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吴某7应继承叶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李某2代位继承 因此,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吴某1、吴某2、女儿吴某3、吴某4、吴某5、三女婿李某1、外孙李某2、谢某1、外孙女谢某2、谢某3共同继承。现吴某1、吴某3、吴某4、吴某5、李某1、李某2、谢某1、谢某2、谢某3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吴某2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吴某、叶某的小儿子吴某2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