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宇放弃接受房产赠与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当事人曾某宇与其父母到我处咨询办理放弃房产的公证。经了解,曾某宇的父母曾某良与郑某凤已于2018年8月离婚,签署离婚协议时,将属其夫妻共有的座落于平和县小溪镇的一处房产约定归属儿子曾某宇所有。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后,并未及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房产至今仍登记在曾某良与郑某凤二人名下。 曾某良与郑某凤现已离异,婚生子曾某宇在厦门某高中就读,于是二人打算将座落于平和县的房产卖掉,在厦门市购置一套房子并登记在曾某宇名下。曾某良与郑某凤在某中介处挂房出售,很快有买家咨询购买,买卖双方随即在中介的促成下到房地产部门要办理过户,办事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曾某良与郑某凤已登记离婚,并将该房产协议赠与给了曾某宇,认为该房产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既已赠与之房产,受赠人又未表示放弃受赠,曾某良与郑某凤直接出售房屋不妥,于是与我处取得联系,探讨解决方案。 本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1、按照离婚协议书,曾某良与郑某凤将该房产赠与曾某宇并过户到曾某宇名下,由曾某宇本人出售该房产;2、曾某宇到公证机构做一个表示自愿放弃接受父母上述房产赠与的声明公证,则该房产回归到曾某良与郑某凤共有状态,二人才有权出售房屋。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第一种方案显然更能保护曾某宇的利益,但是必须支付更多的税费;第二种方案可以省掉很多的税费,但是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曾某宇放弃接受赠与的声明是单方声明,并不可附加条件要求其父母为其购置房产,存在父母出售房产后没有为其购置房产的可能。 曾某良与郑某凤显然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案,于是带着曾某宇到我处申请办理放弃房产的公证。为防止其父母左右曾某宇的判断,本公证员对曾某宇进行了单独询问,再次强调说明了上述两种方案的利弊,曾某宇考虑后选择了与父母一致的第二种方案。基于曾某宇的高中文化学历,其能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能辨识自己所作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在排除其被欺骗、胁迫的情况后,我处受理并根据曾某宇所作声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本案中,曾某良与郑某凤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曾某宇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曾某良与郑某凤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书》作出后,曾某良与郑某凤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子女名下,而是保留其夫妻共有状态。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曾某良与郑某凤将房产过户至曾某宇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曾某宇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但毕竟曾某良与郑某凤均有赠与房产的意识表示,在不能排除父母与子女订立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基于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办理放弃接受房产赠与声明公证,消除了各方对该房产产权归属的疑虑,排除了该房产在交易中因《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条款而出现纠纷的隐患,达到了房地产部门办事放心、购房者安心的双赢结果,促成了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公证书格式】

声明书 我是曾某良与郑某凤的儿子,父母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座落于平和县小溪镇的某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XX)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漳房权证平小字第XXX号]归属我所有,但我本人不愿接受父母上述房产的赠与。 现我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出自本人的意愿,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作出如下声明: 我本人自愿放弃父母上述房产的赠与,我清楚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绝不反悔。 声明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曾某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曾某宇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曾某宇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平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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