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5年,灵宝市涧西区居民王某在苏某夫妇处买得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了简单的购房合同,苏某将购房收据和房产证交由王某保管。因合同对双方义务未详细申明,也未约定房屋如何过户,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一直是苏某夫妇。 2014年,王某家中发生变故,儿子和孙子遭遇车祸急需用钱,王某决定变卖这套房产,遂联系苏某夫妇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苏某夫妇一直在上海看病,虽承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却不能立即回灵宝办理。王某则因事出紧急,单方面认为苏某夫妇故意为难自己,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催促,一时言语过激,双方产生了冲突,苏某夫妇认为受到了王某的侮辱对其不予理睬,此事一直僵持不下。 2014年到2017年期间,王某多次拿着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和法院等部门寻求帮助,但均因证据不足未予受理。2017年11月21日,王某来到灵宝市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让苏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调解员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并仔细查看了王某出示的相关证据,又电话联系苏某夫妇了解情况。调解员了解到,苏某夫妇并非不愿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只因难以忍受王某对其多年的“辱骂”,不愿与其交涉此事。调解员认为,该起纠纷属于因购房合同中未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但双方对房屋买卖事实均无异议,化解该起纠纷的关键在于平复双方的情绪,消除彼此心中的隔阂。 随后,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苏某夫妇,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一方面告知苏某夫妇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向苏某夫妇述说王某的遭遇,希望其能够换位思考,放下怨念,帮助王某顺利完成过户手续。经反复多次沟通,苏某夫妇同意由调委会介入调解此事。 2018年6月16日,苏某夫妇回到灵宝市,与调委会联系协商调解此事。在调解员的协调安排下,对双方于18日下午来到调委会,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刚开始气氛还不错,但随着调解的深入,苏某夫妇积累的怨气爆发,指责王某在其手术静养期对其辱骂,影响其身体恢复。王某则讲到,这些年多次承诺回来协助办理过户,却一直出尔反尔,纯属故意刁难。双方争执不下,在调解现场大吵大闹,苏某一度摔门离开。 调解员见此情形,决定分开两人,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平息双方的怨气,重新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调解员以同情心为切入点劝解苏某,从自我批评为起点与王某谈心,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劝说,王某自认错误,苏某也同意回到调解桌上,调解得以继续。 在接下来的调解中,苏某夫妇表示自己从未见过王某手中的房产证,而且对王某也没有印象,觉得自己当初并不是把房子卖给了王某本人,担心是同名之人冒名顶替。调解员当场出示了合同和收据的原本,但苏某夫妇还是有所顾虑。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陪同苏某夫妇到房屋所在地,实地查看这套房产长期居住人及房主究竟是何人。经调解员和苏某夫妇到邻居家多方求证,证明了房屋现居住人及房主是王某无疑,从而解开了苏某夫妇心中疑虑。调查结束已是晚上8点,调解员与苏某夫妇约好时间进行再次调解。 6月21日下午,双方按约定到调委会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首先将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及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又详细讲解了《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使双方进一步认识到:此合同签订时,由于法律意识淡簿,忽视了合同条款细节约定,对存在风险缺乏预判,致使双方有争议时,没有遵循依据,从而相互指责,增大合解难度。同时调解员从情理和道德方面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双方当时所处的困难境地,使各自认识到在处理方法和言语上存在的过错和失误。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说服教育,双方相互理解,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苏某夫妇同意尽快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需要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 2.王某向苏某夫妇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一场跨越20年的房屋买卖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该案件其实是一件简单的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订立时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不全面不具体,没有司法参考价值,才会发生法院无法立案的情况。其实双方的矛盾点是一个“态度”问题,王某在遇突发事件后没有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此事,才使双方积怨加深。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向双方了解沟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分头做双方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从引起当事人的同情心入手,动之以情。由于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逐步缩小了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