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洪湖市。谢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21日投入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2015年1月21日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2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黄石监狱二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谢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谢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谢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时间内,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谢某某未履行罚金刑一事,二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谢某某,未婚,父亲51岁,泥瓦匠,母亲50岁,务农,家庭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家境较困难。结合罪犯谢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谢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谢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谢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3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谢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对罪犯谢某某服刑期间表现及行政奖励情况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谢某某减刑幅度应控制在六个月以内”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4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谢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减刑幅度上决定采纳检察建议,作出提请罪犯谢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由监狱长在《罪犯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6月14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犯谢某某减刑案件,人大代表列席旁听。2016年6月1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谢某某减去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