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荣贵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李荣贵律师为了开展业务,自2013年起,在律师所住所外,先后私自在信宜市XX路某市场、信宜市XX路悬挂内容为“XX街XX小后门律师办事处15976501XXX”的两个招牌,在信宜市XX小后门、信宜市区的自建房门口悬挂内容为“律师工作室15976501XXX”两个招牌,并在位于信宜市第XX小学后门的自建房设立工作室承揽律师业务。

【处理情况】

茂名市司法局经过调查查明,李荣贵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1、茂名市律师协会2018年2月28日向李荣贵调查作的《询问笔录》;2、李荣贵本人2018年4月23日向市律师协会作的《接受处分悔过书》;3、市律师协会2018年3月16日向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郑某某作的《询问笔录》;4、本局调查人员2018年6月1日向李荣贵作的《询问笔录》;5、李荣贵提供的悬挂招牌的图片三张及招牌拆除后的图片四张。2018年6月25日,茂名市司法局依法对李荣贵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附:茂名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司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李荣贵,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9200910968224,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XXXXXXXXX,住址:信宜市XX路。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开展业务,自2013年起,在律师所住所外,先后私自在信宜市XX路某市场、信宜市XX路悬挂内容为“XX街XX小后门律师办事处15976501XXX”的两个招牌,在信宜市XX小后门、信宜市区的自建房门口悬挂内容为“律师工作室15976501XXX”两个招牌,并在位于信宜市第XX小学后门的自建房设立工作室承揽律师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实:1、茂名市律师协会2018年2月28日向李荣贵调查作的《询问笔录》;2、李荣贵本人2018年4月23日向市律师协会作的《接受处分悔过书》;3、市律师协会2018年3月16日向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郑某某作的《询问笔录》;4、本局调查人员2018年6月1日向李荣贵作的《询问笔录》;5、李荣贵提供的悬挂招牌的图片三张及招牌拆除后的图片四张。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司法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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