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女,196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夏邑县。2015年4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同时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年4月9日,刘某到夏邑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刘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除对刘某宣读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外,还重点宣读了禁止令的内容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要求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让其签订了保证书。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依法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其家庭成员、邻居以及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因其丈夫便于对刘某进行监督和教育,在矫正方案中确定以其丈夫为执行禁止令的监管责任人,其他矫正小组成员都应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禁止令的执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在禁止令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所和矫正小组遇到了很大的难题。刘某和其丈夫都会做卤肉,前两年其丈夫外出务工,一直都是刘某打理生意。现在刘某不能干了,她丈夫又回到家接着把生意干了起来(经食检所检测,卤肉中不含有害有毒成份)。经过矫正小组的观察,刘某虽然没有在摊位前出现过,但他们的卤肉制作算是家庭作坊,两口子生活在一起,如何界定刘某是否参与了食品生产及相关活动,矫正小组成员有了不同看法。在矫正小组集体讨论中,其丈夫称刘某在家只是洗衣做饭,从来都没有参与过制作卤肉,但在司法所的走访中,工作人员曾见到过刘某参与过制作。 法律是严肃的,刘某违反了禁止令规定参与食品生产及相关活动,鉴于其家庭情况特殊,司法所对刘某进行了训诫,管理等级调整为严管,并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其丈夫不再监督禁止令的执行,只负责督促刘某及时完成日常的学习、劳动等矫正措施,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禁止令的监管责任人。其实司法所也明白,无论如何监督,只要这个生意还在做,刘某就不可避免的会有参与生产制作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刘某所在村委商议,希望通过监管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村委提出由村委把她介绍到邻村一个服装加工厂,尽量让她脱离卤肉加工这个环境,同时由村委负责监督其在服装加工厂的工作,保证其不会旷工回家协助丈夫制作卤肉。司法所同意了这个建议,并将其列入对刘某的矫正方案中去。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多次的走访、观察,刘某确实依照村委的建议来到邻村服装厂工作,其工作态度积极,为了多挣点钱,也为了尽量远离家中卤肉加工制作环境,经常主动要求加班,其丈夫也不再纠结于妻子的禁止令内容要求,生意做得更加得心应手。
【小结】
本案例中,禁止令所禁止的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内容比较具体,禁止令的执行让司法所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对于执法者来说,法律的权威不可侵犯,但案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禁止令所禁止的内容时,我们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虑,制定合理的矫正方案,采取多元的监管措施,多从主观方面考察,排除不可避免的客观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体现执法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