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4年3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后搬迁至大庆市高新区居住,无固定职业,靠打工为生。2019年1月在送餐的路上将杨某某撞倒,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万,取得谅解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期二年执行。2019年5月周某到高新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周某刚刚来到执行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时,情绪一度低落,内心自卑、胆怯,对生活没有信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家访了解到,他们一家四口居住在一个不足20平方米的公寓单间里,仅靠他一个人打工维持日常生活,况且这次肇事赔偿令本身就不富裕的家庭更雪上加霜,周某爱人也是经常唉声叹气,周某心理压力非常大,因为一时的疏忽,自己成了犯人,因为疏忽家里变得更加贫困,每天都在孤独和无助中度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制定有操作性的矫正方案,并采取短、平、快的帮扶方式: 一是对周某进行思想教育,尽快使其从心理的阴影中走出来,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要努力一切都会好起来。 二是联系相关单位给予周某临时性救济,解决其暂时的困难。 三是帮助周某及其爱人联系工作,使其家庭有固定的收入,保障正常的生活。 四是发动周围群众开展帮扶活动,重点从思想和物质生活上进行帮扶。 经过社矫局工作人员的多方协调,民政局专门为其送去大米、白面和豆油,并在春节期间送去慰问金1000元。此外,社矫局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也为其捐赠一些生活用品,并定期找周某及其家人谈心,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重拾生活的勇气。最后,周某如愿成为一名顺丰快递配送人员,其爱人也在一家超市找到了工作,家庭生活及个人思想有发很大的转变,夫妻两人经常得到单位领导的表扬。 尽管目前周某已经顺利解矫,但在平时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公益活动时还经常能看周某的身影。有人开玩笑时说,“周某某你已不是矫正对象,为什么总是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而他却说,我的幸福来自于司法所,是司法所让我重拾生活信心,让我过上了美好的生活,我要用这种方式回报司法司,让我的行动感染和影响新的矫正对象。

【案例注解】

本案例的执行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求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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