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4年12月11日生,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无业,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六盘水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张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贵州省盘州市(罪犯张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盘州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监狱对张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据此,会议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张某提请假释。 8月1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张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9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张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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