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颜某,男,1987年11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2020年9月,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2020年9月15日,颜某到湘潭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协助湘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颜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颜某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社区矫正对象颜某案发前与妻子在长沙开餐馆,同时兼顾在家务农。在开餐馆过程中,颜某与妻子伙同他人一起非法狩猎,夫妻二人系同案犯,其妻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时间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自案发后,颜某与妻子在长沙的餐馆停业转让,夫妻俩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以在家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颜某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家庭负担重。颜某在家种植了四十余亩水稻,由于2020年气候异常,水稻收成一般,颜某的收入情况并不理想,经济压力较大,在务农之余以四处打零工补贴家用。 矫正小组成员根据颜某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其存在以下问题和帮扶需求:1.颜某当前一家五口,家庭日常开支较大;2.颜某的父亲过世,母亲年龄较大,妻子要照顾两个孩子,母亲与妻子都难以通过工作分担家庭经济负担,家庭收入较少;3.颜某在长沙的餐馆停业转让后,在家务农和打零工的收入远远低于开餐馆的收入,短时间内难以找到替代的方式,急需找到提高收入的途径。 (二)司法所立足实际需求创新开展帮扶工作情况 2021年,司法所驻地党委政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在颜某所在的村试点土地流转集中种植水稻项目。司法所作为项目成员单位,自项目启动之初,就积极参与并持续为项目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在村经济合作社选择水稻种植项目合作方时,司法所发现颜某有较好的农田种植技术和管理能力,为人踏实,勤劳肯干,完全符合村经济合作社对合作方的要求。司法所经集体商议后,决定探索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相结合。经司法所推荐,村经济合作社深入考察交流后,社区矫正对象颜某被选定为水稻种植项目的合作方。 同时,针对颜某资金困难的问题,村经济合作社及时协调帮助颜某贷款13万元,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司法所和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颜某种植水稻的特长,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联系农技人员和农资公司,解决了在水稻种植过程中遇到的农资、植保及技术问题,解除了颜某种植水稻的后顾之忧。村经济合作社和颜某签约合作后,司法所结合教育帮扶任务,及时为颜某调整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个案矫正措施,继续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寻找帮扶突破口,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三)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颜某成为村经济合作社水稻种植项目的合作方后,其水稻种植面积扩大到260余亩,预计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2021年春耕生产工作开始以来,司法所通过多次实地查访,发现颜某自从与村经济合作社合作开展水稻种植项目以后,精神面貌明显改善,生活态度变得积极乐观,家庭成员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虽然目前水稻还在生长期,但有了贷款,资金压力大为减轻。经过农技专家精确核算过的预期收入也让颜某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在交谈过程中,颜某多次感谢司法所和村民委员会为其开展的教育帮扶工作,使其在沉重的生活压力中看到了希望。颜某表示一定会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认真负责地和村经济合作社合作,把水稻种好。司法所综合评估后认为,针对颜某依法实施的教育帮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所开拓思路,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把社区矫正工作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发现了有利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要点,采取个案矫正的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帮助解决就业及收入较低的问题,并通过教育引导把社区矫正对象转变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和集体经济的建设者,将社区矫正对象带往勤劳致富的康庄大道,使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辛勤耕耘,在家接受矫正也能有较好的收入,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需求。因此,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对其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得到了具体的落实,社区矫正的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