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司法局加大宣传力度 筑牢疫情防线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自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来,延庆区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工作部署,在全区下发《关于加强守法普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正面舆论引导,引导辖区各单位、企业、社会群体全面参与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来。

【重点宣传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相关内容: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 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延庆区司法局18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全体党员响应疫情防控号召,主动放弃休假,与机关在职党员进社区开展服务活动,并主动亮出身份和责任,参与村社区一线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入户摸排,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持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宣传,呼吁广大村民一定加强防范意识,做到出门戴口罩,回来勤洗手,少聚集,勤消毒,勤通风。 二是各村(居)积极运用普法宣传栏张贴防控知识海报,通过标语、横幅、“一封信”、“村村响”广播等多种形式,共同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做到防控知识宣传随处见、全覆盖无死角。 三是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线上媒体形式转发疫情防控通知,大力宣传市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精神,正面引导普通群众增强防护意识,提高防护能力,顾全大局、支持配合政府的防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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