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鉴材料反映,2022年06月06日,被鉴定人在某酒店客房房间内放火,导致客房的床上用品、床头柜、墙面等被烧损,因家属反映其智力低下,故公安机关委托本所对其涉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材料: 1.据民警对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承认自己在酒店里放火烧纸,述当天早上7点起床,在一个早餐店买了一碗热干面,吃完就到奶奶家玩,在奶奶家吃完午饭后,被鉴定人独自一人来到某酒店,走进一个房间,在厕所拉完尿后抽了一张纸放到床边,用随身带的打火机将纸点燃,离开了房间,过了一会儿,被鉴定人又反回看见纸被烧着了,就出去玩去了。 2.据民警对被鉴定人的父母的询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出生时在急救室里待了一个星期才抢救过来,他的智力明显比正常人差,读书学习成绩很差,从来没有参加过考试,也没有拿到过毕业证,在老师的建议下,办理了残疾人证。2003年曾带到武汉市儿童医院治疗过两个月,医生说大脑已经长成形了,治疗不会有什么效果。被鉴定人平时在家从来不叫爸爸、妈妈,跟家人基本不说话,小时候经常在外婆家厕所烧火玩,有一次还将他舅舅家的净水器拆下来丢了。他不会做事,没有从事过任何工作,买东西不会算账,生活不能自理。 3.据民警对酒店某职工询问笔录记载:2022年06月06日中午,经理打电话说五楼着火了,发现浓烟滚滚,当即疏散顾客并报警,经消防人员扑灭火情后查看监控,发现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两次进入501室,离开时神色慌张。 4.据民警对社区干部的询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是个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平时很少出门,表现还算正常。 5.据残疾人证记载:被鉴定人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肆级。 (二)调查材料:据被鉴定人的父亲吕某某反映:被鉴定人出生时缺氧导致智力低下,从小没有同龄人灵活,说话吐词不清,读书是混过来的,成绩很差,不会做加减法,不会用钱,不会坐车,一般只能在家附近走动。不与人打交道,没有朋友,会用手机看抖音,会打电话,其他内容不会玩,不会做事,动手能力很差。平时在家不发脾气,睡眠正常,没有精神异常的行为。问其放火的事,被鉴定人不说话。 (三)精神状态检查: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民警及父亲的带领下,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尚整,年貌相当,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问话能答,说话吐词不清。否认有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欠集中,智力低下,能计算个位加减法,不能计算两位数减法,如问“拿10块钱去买一碗5块钱的热干面,应该找多少钱?”,答“找5块钱”,再问“拿50块钱去买,应该找多少钱?”,沉思许久后答“不知道”。其理解力、一般常识较正常人差,如不知道“井底之蛙”的含义,不知道一年有几个季节,不知道端午节是什么时间,但知道xxxx。情感平淡,意志活动未见明显增强或减退,无怪异动作及冲动攻击行为。问及案发经过时,被鉴定人述第一次去那个酒店,随便进了一间没人的房间上了个厕所,见到桌上有张纸,就用随身带的打火机把纸点了,被鉴定人述点燃纸是为了好玩,没想到会将酒店房间内的物品烧坏,述不知道是否违法,不应该被关进监狱,表示愿意赔偿酒店,以后再也不烧纸了。问其为何第二次进入该房间,述是去看看纸有没有烧着,当看到纸烧着了后,就出去玩了。 2.辅助检查:韦氏智力测试:言语量表29分,操作量表30,全量表59分。行为观察:问话能答,思维范围较为狭窄,抽象思维能力差,认识事物较片面,运算能力差。提示轻度精神障碍。韦克斯勒记忆量表:提示较重缺陷水平。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有轻度功能障碍,能独立完成部分日常活动,需要部分帮助。头颅CT检查:脑萎缩。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21分,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关于医学诊断: 1.被鉴定人出生后在急救室里抢救一个星期。其言语、智力发育比正常人差,说话吐词不清,学习成绩差。基本不说话,不会做事,动手能力差。被鉴定人残疾人证记载:被鉴定人为智力残疾肆级。 2.精神状态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问话能答,说话吐词不清,未引出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欠集中,智力低下,情感平淡,韦氏智力测试:全量表59分,提示轻度智力障碍。韦克斯勒记忆量表:较重缺陷水平。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有轻度功能障碍。头颅CT检查:脑萎缩。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的诊断。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1.被鉴定人从小患精神发育迟滞,虽经诊治,但疗效不佳,其理解力、一般常识较正常人差。案发当天,被鉴定人独自外出吃早餐,然后自行来到爷爷家玩耍,吃完午饭后独自外出活动,来到酒店后选择无人的房间解小便。在点燃纸离开房间后又返回房间查看,种种行为说明被鉴定人在案发时的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2.由于“小时候经常在外婆家厕所烧火玩”,当被鉴定人在501室内看见有纸,便抽了一张放到床边上点燃,说明其点火的动机是玩耍,而并非想要将房间烧毁,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没想到会将酒店房间内的物品烧坏”,说明被鉴定人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正确的预判,这符合被鉴定人“思维范围较为狭窄,抽象思维能力较差,认识事物较片面”的临床特点;但被鉴定人第二次返回501室查看火情,发现火烧着了便神色慌张地离开了,且鉴定时表示愿意赔偿酒店,以后再也不烧纸了,说明被鉴定人对自身放火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辨认能力,由此可见,被鉴定人受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为21分,提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2 a)、b)、c)、d)条款,被鉴定人在本案中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医学诊断:精神发育迟滞(轻度)。 法律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