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男,5岁,因“摔伤致左小腿肿痛、活动受限3小时”于2018年7月28日入院,入院查体:脊柱生理弯曲正常存在,各棘突无压痛,叩痛,左小腿下段可见范围约3*4皮肤擦挫伤,少许渗血,左小腿肿胀、压痛,肢体活动受限,可及骨擦感、骨擦音,左足背动脉搏动存在,肢端感觉、活动良好。双上肢、右下肢检查未见异常。 辅助检查:07.28左胫腓骨正侧位片: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石膏固定好复查X线示断端对位对线可。 入院考虑患者年纪小,予手法牵引复位+石膏固定术,术后复查X线示断端对位、对线可。现患者病情好转,要求出院予办理。

【鉴定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法医学检查:能下地行走,呈跛行状,左下肢不能受力及负重,右小腿下段及右踝部仍轻度肿胀,左踝关节活动受限,背屈0°(健侧30°)、跖屈40°(健侧50°),左足各趾活动可,左下肢末稍血运及皮感正常。 阅片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

【分析说明】

1、伤者刘某因左胫腓骨下段骨折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0%,该伤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2条规定,评定为伤残拾级。 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的具体计算方法: [(30-0)/30+(50-40)/50]÷2=(100%+20%)÷2=60% 2、伤者刘某左胫骨骨折线已累及骨骺(见影像学片),因伤者已按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给予评定伤残等级,因此对累及骨骺不再重复评定。

【鉴定意见】

伤者刘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拾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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