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刘某家属与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濮阳市暴雨期间,刘某推着自行车行至华龙区某路口交警专用红绿灯配电箱附近时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区政府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介入此案,经调查,该红绿灯配电箱由某交警队管理使用,某交警队使用期间,某公司征得其许可后在该区域安装电子安防监控系统,从配电箱引出了电源线。由于该区域漏电,导致刘某遭电击伤合并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刘某家属多次找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三方协商解决,并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最后案件交由濮阳市华龙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以后,调委会高度重视,考虑案件影响重大,第一时间成立了调解小组,聘请某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水位进行定位,经测量事发当时因暴雨导致积水深度为34.95cm;聘请某供电公司专家对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现场进行勘察,勘查结果为,未发现现场路灯杆、红绿灯信号灯电线有破损现象,应属于自然灾害引发红绿灯配电箱渗水漏电,但具体由于该配电箱哪处漏洞引发,暂时无法查明。经死者刘某家属同意,聘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尸体进行医学司法鉴定;根据法医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刘某存在重症冠心病(左前降支4级狭窄,管腔内血栓形成及斑块内点灶性状出血等),结合现有案情、病例资料、死亡过程及相关调查及检验报告,综合分析,考虑刘某符合电击伤合并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调解小组调查清楚事故情况后,决定采取“三步法”来处理该纠纷。 第一步,调解员首先与刘某家属和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三方代表进行了电话沟通。刘某家属表示,事发很突然,亲属们都难以接受,目前想要迅速解决纠纷。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三方也都认为应该尽快了结此事,各自也表达了对死者家属的关切。某公司认为,他们从配电箱引出电源线,只用在了电子探头上,对配电箱没有所有权,认为己方不应对这次事故承担责任。某局表示,2019年根据市统一规划,某局对某某路进行拓宽改造,红绿灯配电箱属于其中的配套设施,2019年11月底安装完毕后,由某交警队管理使用。目前某局已不再管理该配电箱,和这次事故没有关系。某交警队认为,红绿灯的配套设施虽由己方使用,但并没有和某局办理交接手续,目前该设施的所有权仍是某局,某交警队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步,在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后,为避免刘某家属情绪激化,尽快公平、公正解决纠纷,调解员邀请了当地的律师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员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指出,某公司由配电箱引出电源的行为已构成对配电箱的使用,但其在配电箱外接电设施上未采取合理防水措施,一旦被水淹没就容易发生漏电;此外,某局组织安装的配电箱不符合规范,空气开关直接置于信号机配电箱底部,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此二种行为均属于危及他人人身的行为,都极可能导致配电箱漏电而发生此次事故。因此,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某公司、某局应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某交警队作为配电箱的实际使用者,虽没有与某局办理交接手续,但作为某配电箱的日常管理人,某交警队具有确保该配电箱安全运行的责任,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因此,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均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步,至于各方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调解员召集刘某家属和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三方代表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据此明确了赔偿金额。同时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刘某是否应对自身死亡负一定责任的问题,调解员又组织相关律师和调查组的专家进行讨论。专家认为,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的死亡是由触电和严重疾病两方面因素造成的,其自身应承担事故责任的10%。因此,在具体划分当事方责任时,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定了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分别承担30%赔偿责任,刘某家属承担10%责任。各方对此均表示了认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调解协议: 1.某局、某交警队、某公司各赔偿刘某家属25万元,共计赔偿75万元。 2.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协议达成后,当事各方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属于因意外死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要迅速稳定亲属的情绪,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以防矛盾激化,避免死者家人及亲属因同情心理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一是正确确定当事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合理核定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调解员及时邀请专家,明确了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权利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做出了详细的说服和劝导,促使权利人放弃了不合理的诉求,最终在赔偿上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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